纯属个人臆测,非官方消息
第一题
一修改的权利要求
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
二证据的认定
1对比文件1是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
我敢负责任地说,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不需要再讨论了
见审查指南第154页第4.1.3外国优先权效力 第二段
没有把D1当抵触申请的人也不用绝望,见这个帖子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117079&sty=1&tpg=2&age=0
2对比文件3的提交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新颖性的答复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能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对比文件2-3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影响权1的新颖性
四创造性的答复
1对比文件1不能用于评价权1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使用方便”,而对比文件2也声称能达到“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应该强调这两个效果的不同;
3对比文件3不能影响创造性(虽然建议复审委不予采纳,但是为了节约程序,对其能否影响权1的创造性作出说明)
4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欠⒚髯ɡ?摹巴怀龅氖抵市蕴氐愫拖灾?慕?健?
五关于不清楚的答复
无效请求书关于不清楚的意见是正确的,当接受。合并?权3之后,带状部件的连接关系就清楚了,带状部件的功能也清楚了
六关于无效答复的规定
详见指南
第二题
一
权1 对带/绳状部件作出合理概括,例如“牵拉部件”;“牵拉部件”位于外包装层表面;“牵扯拉部件”的用途
二
写几个从属权利要求
三
不分案,再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包装体的连接体、生产包装体的方法、生产包装体的装置
四
具备单一性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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