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2007-11-7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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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27:58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colinmentor wrote:
哦!还是这样啊,一旦到技术都是细节,一旦到决定都是绝对的权威啊;

不过,我的抵触申请是判断错了,看来是没办法了,哈哈。

既然是撰写不写技术,不如写个《淫.戒》吧,说不定还赚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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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过了不说考试,看到人谈起还是忍不住,原来是宣讲,不是讨论来着。

没看出抵触申请不会导致及格的,第一题的知识点很多

我不讨论技术问题,是为你着想,根据你的答复,可以看出你的答题思路不对,需要调整。在考卷三时最重要的是思路,不是技术细节。卷三不分专业,如果技术细节上设置过多分数,无论是机械化学电学,只有一个专业的人受益,对其余两个专业的考生不公平。除非撰写分科,否则就是不能纠缠技术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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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  新手上路 | 2007-11-7 20:34:01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qiao wrote:
对楼主的分析有两个疑问:

1、无效宣告请求根本没有在结合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评述创造性,这一点根本不符合受理条件,有必要评价创造性?如何针对请求人的论述评价?难道要针对空洞的结论性语言进行评价?

2、楼主既然说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论述是正确的,又怎么能评价创造性和新颖性?

1 关于受理
考试的目的显然不是想让考生答一份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陈述。
此外,虽然请求书写得很烂,但是对比文件2和3确实是影响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再画蛇添足一句,对比文件3的提交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毕竟是现有技术,为了避免今后有人将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再告一次无效,最好接收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答复时干掉它,这样以后就不能用对比文件3提起无效了。

2 关于说明书不清楚又评三性的问题

这是无效请求书,从请求人的角度,有可能涉及无效条款的问题当然要全部提出。

一项权利要求有可能同时存在既不清楚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如果只是撰写形式上的不清楚,不会影响评价三性

我认为出题方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去年“宽度”定乾坤的情况,在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给考生作出提示,如果考生在参考了三性问题的无效意见之后,仍不能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在看到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删除权1合并权2、3。
这里的暗示是非常非常明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请求意见写得漏洞百出,不清楚的请求意见部分却写得非常严密,这还不够明显吗。

1、现在不是臆测国知局出题意图的时候,也测不准。难道国知局就不可能有别的考点?只能根据证据说话;
2、证据是:
    无效请求人对权1进行了详细的,在结合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评价。“有理有据”,所以反驳也要有理有据。但对权2、3的评价相对来说却空泛的多,根本没有在结合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述。这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符合受理条件是表面现象,核心是“这种评述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仅仅是其结果而已。所以,不要将原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颠倒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评价权1 的新颖性等,就应当好好答辩。相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必要进行答辩。
3、道理很简单
    在张三还是李四都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说某某人怎么怎么样?应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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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49:21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qiao wrote:
qiao wrote:
对楼主的分析有两个疑问:
1、现在不是臆测国知局出题意图的时候,也测不准。难道国知局就不可能有别的考点?只能根据证据说话;
2、证据是:
    无效请求人对权1进行了详细的,在结合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评价。“有理有据”,所以反驳也要有理有据。但对权2、3的评价相对来说却空泛的多,根本没有在结合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述。这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符合受理条件是表面现象,核心是“这种评述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仅仅是其结果而已。所以,不要将原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颠倒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评价权1 的新颖性等,就应当好好答辩。相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必要进行答辩。
3、道理很简单
    在张三还是李四都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说某某人怎么怎么样?应该吗?!

我在1楼说了,只是个人意见
对你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很失望,任何考试都不能100%地反映一个人的能力,在撰写考试里不能按照真实情况去答,也不能完全照搬教科书的理论,最重要的是能抓住出题方的思路,我自认我的答复对于理解考试思路是很有帮助的
qiao  新手上路 | 2007-11-7 20:52:22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看来有必要澄清一下,也许你误会了,我是说如果权利要求不清楚,就如同要评价的对象不清楚一样,如果要你评价一个人,如果这个人是谁你都不清楚,怎么评价?没法评价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54:25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楼上的,题目要求的是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论述。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7 21:00:49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也是这样,毕竟单纯纠缠在细节上对大多数人不利;

去年就是这个思路,唉!我啊,要努力适应环境的变化啊;

还是不讨论了,毕竟没有意义了,无论怎样的分析,都不能有任何的改变

再见了,各位;就此暂别吧。在分析下去都要疯了;还是耐心等待结果;毕竟一分耕耘一份收获:

还是看电影吧。

http://v.youku.com/v_playlist/f567824o9p24.html

http://v.youku.com/v_playlist/f567824o9p23.html
冬之歌  注册会员 | 2007-11-7 21:03:27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对LZ的以下观点,存在两点疑义:
1.有关新颖性的答复,
   偶认为说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不够恰当。因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是用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开的说明书全文进行比较,如果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授权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来看,对比文件1与授权的实用新型确实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破坏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2.有关权利要求的撰写
   把三个实施例上位为一个独立权利的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在限定独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时,第三实施例与第一和第二实施例很难抽象上位为同一特征,鄙人认为,第三实施例在通气材料上所开的通孔,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印象中第一和第二实施例并没有此特征,烦请楼主指点一二。
  另,对把带状部件和绳状部件上位为牵拉部件,鄙人认为,并不可取,原因如下:
(1)牵拉部件并没有出现在考试提供的试题说明书中,上位为“牵拉部件”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嫌疑。
(2)“带状部件”中“部件”一词本身就为上位概念,鄙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把带状部件进一步限定为绳状较为合适;
(3)另才疏学浅,请教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带状”和“绳状”的具体区别?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7 21:13:11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不能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得到牵引部件的功能\",是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本来说明书的作用,就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原权3功能性的语言太多,如果原权1删除,原权2和权3合并的话,保护范围将非常小。
另外,原权3有一特征是描述包装体内层和外层粘贴到一起的。如果按照楼住的修改。其中一实施例,内层和外层件留有间隙,不是粘贴在一起的,这种实施例就保护不到。
因此,我还是觉得仅把原权1、权2合并即可。
qiao  新手上路 | 2007-11-7 21:13:39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没搞错,我针对的楼主是对无效请求的如何答复进行讨论的。

不要害怕讨论,真理是越辨越明的
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21:16:59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评价其新颖性。但是权1确实存在问题,理由和证据都是充分的,这种情况下必须修改权利要求,不能因为申请人对权2权3的无效理由有矛盾就不修改

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所针对的,不是同一个权利要求书。
删除权1合并权2权3之后,原权2权3不清楚的问题就克服了,在意见陈述书中当然要陈述新权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这样主不存在不清楚和新颖性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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