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国律师 wrote:
分析完1、3、4,我想第5点就是自然而然能够得出的了。
虽然发表以上观点,但是并不代表我会一直坚持认为我的观点正确,学习是无止境的
第5点跟前面一致。从整体上看本专利并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举个例子,一种专利,关于汽车的安全设计,它相对于现有技术节约成本600元,但安全系数下降1倍,不能因为该专利节约了成本就认为这种设计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行政诉讼的结论是正确的。有了第2点,在下认为请求方的功课到位了。另外,我觉得请求方应当吸取教训,下次再好好准备。
另外,在下工作还没有到7年,所谓7年前捣鼓电路,是指大学课程设计中捣鼓电路。在下从不迷信权威,正确和错误与年龄,工作长短无关。前面那些只是和拉里斗嘴而已。本行好像很讲究资历的问题。据在下平日的观察,很多所谓“老师”不学无术,不过这些“老师”确实很能混,这方面的能力也是能力,俺也不质疑。不才也到遇到不少工作不久的年轻朋友,基本功扎实,思维活跃超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