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2007-10-1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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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看贴真是让本天才气愤,本天才入门干了好几年都没有想过无效全世界的专利。居然有人比本天才还嚣张。

诸位可能觉得本天才太自信了,其实不然,这是事实。有个别网友都已经能够无效全世界专利了,我自称天才已属保守,道理很浅显。好了言归正传!

本天才看了一下小解专利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问题不多,粗粗看了一遍还成。

拉里说“权利要求书第3行的"自身数据或录入"以及第9行最后有个"或检测"双或结构的权利要求本身就是指带不清晰,这算多少个技术方案?算几个独立权利要求?”

---显然是瞎扯,本天才把自己下位到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以后阅读了一下这一段的内容,结果发现表述很清晰,当然本领域以外的人不懂我也能够理解,外行看热闹嘛。知道洋话Claim Construction是什么意思嘛,咱中国管这个叫权利要求解释,不知道为什么和怎么解释权利要求呢,本天才无偿提供一个案例供: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2号。不服气就指出哪里不清晰,不过本天才偏偏不给你解释。就是两个并列方案怎么了?哪个无效理由能咬到该权利要求?当然算一个权利要求了,不认识编号,不认识阿拉伯数字吗?

拉里说“整个独立权利要求到处是功能性描述…..独立权利要求全是上位概念。真够*****的,本天才现在给你上一次常识课。比如“本天才能够把骗子全部指出来”这是功能性描述。比如说,一个可以把骗子全部指出来的天才(当然是我啦),这算是功能性限定。回到小解的权利要求,基本都是在描述计算机程序的处理过程,完全符合专利法细则对于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很坦白地说,虽然本专利在上位等专业处理上与本天才有不小的差距,但还凑合。什么“到处功能性,全是上位”的评述相当没有水准。全是上位怎么了?难道上位也是明显的缺陷。你**********。

拉里说,“还有权利要求1第11行什么"如果一致````如果不一致"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书中存在3个或结构的技术方案这种垃圾权利要求还能维持的住,我也不知道无效方怎么考虑的”.

参考上面的,这*****也算无效理由,看过软件专利没有?给本天才找依据出来,********************************。

拉里胡扯说海尔的产品跟小解的专利肯定不一样。好像跟看到的一样。不过本天才听说法院在侵权诉讼中是以“禁止反悔”为由构建不侵权结论的。法院弄了半天才发现不一样,所以拉里所谓肯定不一样纯粹是**************,另外拉里还扯什么小解炒作,海尔的无效请求显然就是**********,肯定不一样海尔干嘛要提无效?岂不是花钱帮小解炒作,海尔很笨吗?哦,也许海尔觉得自己过气了,想弄点绯闻。

拉里这种人不会让本天才感到遗憾。但这个论坛就没有一点懂行的?拉里那些**************的评论,根本没有资格和专利两个字搭上边,居然没有人驳斥。不知道是所有人都懒还是根本都不专业。说了拉里这小子这么多,主要是提醒一下参与讨论的各位好好反省一下自己。

*********************************。

本天才虽然不是靠勤奋成为天才的,不过碰巧看到有人回帖的时候把一中院的判决书贴出来了,本天才粗粗看了一下,简单点评一下吧。作为那些*************”式评论的对照。

1、一中院说“两个技术方案录入数据的方法和存储设备不同。本专利通过手机内部程序自动完成录入合法用户的自身数据并存储合法用户的功能参数以及功能密码,对比文件1则明确载明需要向运营者预约服务,数据需要运营商的存储装置存储。”
本天才认为,本专利自动拨打的那个号码也是一个预约的服务电话。而且权1并没有限定向谁拨号,即没有任何实现“不需要向运营商预约服务”功能的限定特征,一中院在帮助解文武缩小权利要求范围,显然违反专利法;至于数据存储本地和远程可以互换连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而且本地存储也需要手机提供空间。所以第1点本天才认为一中院牵强附会,不予支持。

2、两个技术方案在判断是否合法用户服务采取的步骤不同。本专利是每次开机自动进行检测,不存在密码输入并判断密码是否正确的步骤。本专利中所说的功能密码,只在更换用户卡和进行基本设置时使用;对比文件1的密码是对合法用户卡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传送两个符号前必须输入和判断的,不能省略。
2A、这是复审委的硬伤,因为对比文件披露的功能密码与本专利所说的根本就是两回事情,也就是本专利有一个特征,对比文件根本没有披露任何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东西,有这个基本上就可以撤销无效决定了。本天才支持一中院的观点。

3、两个技术方案在进行信息传送前,判断对比的内容不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判断的是手机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是否与原先存储的相同。对比文件1是判断移动设备中的用户卡是否符合SIM-id和移动id的关联性,其判断对比的数据中包括移动id这一符号。
3A、把本天才的DNA和医院存有的本天才的DNA做个比较,或者拿本天才儿子的DNA跟本天才的DNA做个比较,都能确定本天才的身份。已经很显然了,本天才当然不支持一中院。
4、两个技术方案在进行信息传送时,传送的内容不同。本专利在确定当前用户不是合法用户后仍可正常使用,同时可以自动进行隐形拨号,手机传送出的是功能性信号,该项信号所产生的作用,是引发其他电话机产生来电提示,例如响铃、震动等相应的反应。其他电话机接收该信号后,并不需要对该信号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还原。而对比文件所传送的信号属于数据性信号,需要特殊设备接收,并对信号中所包含的数据内容进行解码还原,以便对数据进行分析。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实现其方法的特殊设备的权利要求,普通用户无法接收利用。
4A, 这条让本天才无语,也就是说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了原始信息还原的问题,太有才了!。姑且算是如此,可本专利中电话机不还原来电显示信号,咱们怎么看到来电的电话号码啊?振铃信号不还原,电话怎么响啊?有了来电显示不分析,你怎么知道是被盗电话打过来的?一中院你让本天才如何支持你?
5、两个技术方案信息传送的作用或者说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本专利在非授权用户使用本手机拨号后直接实现了让合法用户得知该非授权用户信息的目的。对比文件1在业务节点处收到信息后仍需要进行数据对比才能够确定用户。
5A,虽然没有看说明书,但本天才认为本专利第一次看到来电显示,显然不能确定是被盗手机隐形自动拨号打过来的。需要借助一些额外的信息,比如说特定时间拨打,或者连续拨打。这也就是说本专利也需要用户做对比分析才能知道结果。所以效果上的差别就是对比文件是运营商判断以后告诉你结果,本专利的方式是机主自己判断后就知道了,效果真的不同,可是有多大差别?本天才难以支持这种滑稽的观点。


一中院的结论本天才予以维持,但过程和理由本天才现在给他纠正过来,供你们参观学习。

ta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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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19 16:51:55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兄弟,那么大火气做什么
我在拉里的帖子中跟他说过或结构和多技术方案的问题,也解释了通信领域专利的特殊性,我估计拉里不是学通信的,他可能接触更多的是化学和机械的,这种情况下,没必要解释太多,反正,我对化学专利从来不发言,因为我知道我根本不了解。至于他后面和我叫板,我都没再回复,因为他没明白我说的是什么,这是我的错,我没和他说明白,但我没时间说明白。
拉里是个新人,我资格也浅,我们都需要不断学习和进步,新人嘛,意气风发,应该理解,咱们应该平心静气的讨论案子,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没必要,脱离开事儿,讨论人不是专业论坛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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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0-19 18:16:27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我偶尔火气是比较大,但大部分时间我心态挺平和,说话挺斯文。可是拉里及其粉丝在帖子中一个劲地往流氓两个字上靠嘛。鄙人为投其所好,才如此言语。楼上不要谦虚,你比拉里的水平高多了,看两三个帖子我就知道了。

我只是把这里当成一个说话的地方。我说的那些是人身攻击,拉里的就不是。不过我也能理解,毕竟你们对我的要求比对拉里的要求高多了。
silence  认证会员 | 2007-10-19 18:45:51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消消气,本身也没有什么可气的;
关于小拉在专利方面的造诣,确实有待提高;
关于小拉大篇幅在坛子发文,是值得肯定的,分享信息是件好事,错了就改,改了再犯,争取锻炼么;

抛开小拉的专业度,我想强调是拉里对行业的认识,也就是关于律师和代理人的服务性质认识。我觉得说流氓,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入行时间不长,能有这样的认识,不容易,而且我还免费送了来自郭德刚的名言--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

首先,对于流氓的定义,大家不同。这里说的是不依靠任何专利实务知识,而靠商业运作等其他特征在行业里混饭的人群。

我敢说,包括楼上的两位都懂专利,我也懂点,都是靠专业服务吃饭的,不是混饭的;但是,行业里混饭的人的收入确实极高--有丝毫不懂中国专利的选手做知识产权,而且年收过千万,营销高手?名气大?会忽悠?商业手段高明?别管靠什么,就是不靠中国专利实物的知识。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9 19:31:20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呵呵我说的那个多或结构引发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晰,是问过我们所的一个泰山级的代理人的,我可没胡说八道,你从技术人员看专利就是个错误,无效角度看专利就要脱离产品,单纯看文字表达,我以前也喜欢先看说明书或者先了解技术翻过来再看权利要求书,现在这个习惯也改了,上来就看独立权利要求.
       因为技术是什么并不重要了,汽车也好,电子也好,化学医药也好,无效就是无效掉他权利要求中的那些文字.你如果跳不出技术人员的角度看专利永远无法提高的.
       至于解文武的侵权案子怎么会事呵呵,我的一个委托人和解文武算是朋友了,也是一个在移动领域狂申请专利的家伙,这个家伙很猛,还把摩托罗拉告赢了.算是真正会玩专利的一个家伙.所以这个侵权那边的情况是解亲口告诉他的.
香飘万里  新手上路 | 2007-10-19 19:32:52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拉里的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的观点如果被换成没有无懈可击的专利,大家就不会有意见了吧!
但是在中国是否抓住一点缺陷就可以无效掉专利?我基本同意拉里的看法-只要有钱就摆得平!但这是 中国的悲哀和耻辱!也是中国的技术创新无法发展的根源之一!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太难了,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了。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9 19:37:53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另外你在这里光看审判书没用,无效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口审.所以你当厅说的是不是那么会事是不是清晰明了完全是个人本事,包括随机应变.对方临时修改权利要求也好或者作为无效方,当庭出示新的工具书作为新证据也好.都是非常突然的,你之前准备说的东西是不是还那么清晰呵呵.你有机会经历几次就知道了,实际上当两方纯辩论的时候,技术层面上的清晰就非常难证明了.结果会回到根本---描述格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这是硬伤.你说的那一大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是没用的,仅仅在这里咆哮说我不懂技术呵呵,上法庭这么说没用.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9 19:40:44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光火大没用的呵呵,学学用脑子说话,你这种脾气出庭早完蛋了.诉讼律师最喜欢的就是激怒对方,看看你自己说的东西哪里还有逻辑关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吧,你比我嫩多了.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07-10-19 19:48:16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又见吵架帖,哈哈(我为什么要加个“又”字??)

最近天干物燥,大家多喝水,不要上火!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9 20:38:23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呵呵至于发火完全没有必要,讨论首先必须存在反对的意见.既然都不乐意开这个头,那我来开.我提出的关于专利的东西完全可以作为无效理由上交.你作为专利权维护方自然就要应对答辩.很正常的程序,之前的几个哥们还算是很理智冷静的,恩这么玩有意思,冒出个着火的野牛就扫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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