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 wrote:
呵呵我说的那个多或结构引发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晰,是问过我们所的一个泰山级的代理人的,我可没胡说八道,你从技术人员看专利就是个错误,无效角度看专利就要脱离产品,单纯看文字表达,我以前也喜欢先看说明书或者先了解技术翻过来再看权利要求书,现在这个习惯也改了,上来就看独立权利要求.
因为技术是什么并不重要了,汽车也好,电子也好,化学医药也好,无效就是无效掉他权利要求中的那些文字.你如果跳不出技术人员的角度看专利永远无法提高的.
至于解文武的侵权案子怎么会事呵呵,我的一个委托人和解文武算是朋友了,也是一个在移动领域狂申请专利的家伙,这个家伙很猛,还把摩托罗拉告赢了.算是真正会玩专利的一个家伙.所以这个侵权那边的情况是解亲口告诉他的.
因为我是通信企业做专利工作的,也曾经做过通信软件开发,所以很早就开始关注谢的案子(我也曾在本论坛上发过相关帖子,希望引起关注.) 我曾比较仔细的阅读了谢的专利文件以及复审委的无效理由, 当时我个人的感觉是: 复审委的无效理由有一些牵强. 至少不是非常令人心服口服. 原因我想大家都明白:创造性的判断的标准本身就带有非常强烈的主观色彩.
我想也正因为不是客观的标准,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属正常.
但是,对于拉里兄上述的\"单纯看文字表达\"论,恕我不敢苟同. 专利本质上是\"技术的公开\"换取\"垄断\",是一种利益上的公平交换,是公众和权利人之间一种双赢的社会行为.专利法保护的就是这样一种\"win-win\"模式.
不可否认,无效程序以及其它诉讼程序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多方面的过程,某些方面的技巧或许能改变最终的法律结果, 但是仅仅从\"文字游戏\"或者\"文字技巧\"层面来解读权利要求似乎有背于专利法的\"win-win\"精神, 对于一个严谨的法律人来说,也是不够的.
工科出身,一知半解,不妥之处,请多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