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lei wrote: 请求人已经举证该对比文件1享有优先权,因此没有义务再举证其引用的方案是否记载于在先申请中,其举证责任已经尽到了。 被请求人如果质疑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内容不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其应当举证该技术内容没有记载于在先申请中,此时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被请求人身上了。 单单质疑是不能说服合议组不接收对比文件1的。 因为在考试中,考生不可能去核实在先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内容,所以应当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已经记载于在先申请中为前提来答题。
ACE wrote: 你忽视了一点,在先申请受理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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