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2007-10-1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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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4:58:59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首先,楼主的发言值得肯定!!!
花了多长时间写那么多?

勤快、好人、有见地!

写那么多我都看不下去,
以后少些点,太累,现在看文章闹心
没仔细看,不过还是要说写的挺好!

最后别总自称天才,记得有位名人给“天才”的定义——“天生蠢才”!
呵呵,开个玩笑,这个名人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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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6:17:39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你们吵来吵去,都是这几个原因导致的:
1、在专利领域中也存在着隔行如隔山的现象;
2、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乃至于技术思维的区别;
3、行业有风格,论坛亦有风格,坛友也有风格;
对于第一点,请对自己不熟的领域保持敬重;
对于第二点,请让时间和阅历增加你的高度,要谦虚的对待每个人;
对于第三点,请保持一颗宽容的心,同时也要注意观察风格,记住:要对事不对人。

直指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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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7:00:21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本来不想对waistcoat天才的观点进行辩驳,但是既然是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七年的前辈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某一些观点澄清一下,以免使读者产生误解。——当然,我不是说天才的水平不行,说实话,我比他差得远,这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专利诉讼案子。在没有看到全部材料、还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再高水平的人也有可能判断不准确,何况我的观点也不见得就对,只是让大家去思考吧。

关于1。。。。。。。“预约服务”的问题,天才认为一中院牵强附会。
我的辩驳理由是:这正是起诉书中强调创造性判断要遵守的“整体原则”,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分别是两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时需要对比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不写在权利要求里的,所以,通过分析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来寻找两个技术方案的差别,正是创造性判断第二步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对比了技术效果的差别,就缩小了保护范围。
光看这些,可能很多人还是不明白,需要再说明一点的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目的不光是防止不合法使用者的使用,更重要的是防止对手机进行投保的人骗保,所以,仔细分析其专利技术,这个技术方案是一定要对比卡和手机两个数据的。了解这一点,才能看懂法院的判决。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7:10:11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关于3,“判断对比的内容不同”
这确实是我出现的问题,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我既不懂这个技术领域,也不太懂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还要准备专利代理人考试,所以,就按律师的办法,把所有可能让我们胜诉的点全部写出来,宁愿写多,也不能漏了,先立上案再说。所以,就把这一条单独写成一个理由。最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判断对比的内容不同,与后面那个“拨号”和“发送两个数据”结合起来,共同形成了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差别,写在一起就明白清楚了。
庭审时法官也听明白了这个差别与技术效果的差别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这样写上也不能说就是错了,不要光看特征的差别很小,要看带来的技术效果差别有多大。这儿只是没有完全写清楚而已。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7:13:02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看完关于3,对于第4点自然就清楚了,判决书在这儿仍然是强调了效果的差别。本专利利用现有的设备就能使用户自己判断,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显然不能,而且即使投资新设备,不同网络间的兼容和数据传送标准同样存在商业难度。——仍然是技术效果的差别!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7:20:51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当然,为了让法官接受我关于第4点的观点,我专门写了一段材料,从技术特征角度去分析拨号和发送“两个数据”的区别,一般人都会觉得自动拨号与手机自动发送两个数据没什么区别,但是如果承认了这一点,就无法从技术特征角度得出技术效果的差别,所以,这个地方一定要让法官清楚。愿意了解的朋友可以学习一下数据包的知识,就能够想明白:“拨号”的那个电话号码数据在数据包中的位置,肯定与手机发送的“专门的数据信号”的数据包中的位置不同,拨号时传送的电话号码数据的位置,在现有的电话网中早已固化了其功能。只有分析出技术特征的区别,才使技术效果的差别得到支持。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20 07:22:58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分析完1、3、4,我想第5点就是自然而然能够得出的了。

虽然发表以上观点,但是并不代表我会一直坚持认为我的观点正确,学习是无止境的
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0-20 23:17:18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刘立国律师 wrote:
本来不想对waistcoat天才的观点进行辩驳,但是既然是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七年的前辈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某一些观点澄清一下,以免使读者产生误解。——当然,我不是说天才的水平不行,说实话,我比他差得远,这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专利诉讼案子。在没有看到全部材料、还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再高水平的人也有可能判断不准确,何况我的观点也不见得就对,只是让大家去思考吧。

关于1。。。。。。。“预约服务”的问题,天才认为一中院牵强附会。
我的辩驳理由是:这正是起诉书中强调创造性判断要遵守的“整体原则”,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分别是两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时需要对比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不写在权利要求里的,所以,通过分析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来寻找两个技术方案的差别,正是创造性判断第二步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对比了技术效果的差别,就缩小了保护范围。
光看这些,可能很多人还是不明白,需要再说明一点的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目的不光是防止不合法使用者的使用,更重要的是防止对手机进行投保的人骗保,所以,仔细分析其专利技术,这个技术方案是一定要对比卡和手机两个数据的。了解这一点,才能看懂法院的判决。

不好意思,我确实没有阅读说明书和对比文件,在下只是认为一中院这句话说有问题。为什么这么说?

我仅针对一中院的评述进行评述,其他一中院未提及的不予评论。这里一中院只是评述了双方在录入上的差别:一个把数据录入运营商那边,一个录在本地。录数据的目的是相同的,但效果不同,专利方案确实不需要向运营商预约服务。但不代表专利这种录入方式具有显著的进步,理由如下:
如果我是窃贼,盗得手机,立马刷机,录入到手机的数据很容易被擦写掉,本专利防盗的功能立马失去。反观对比文件,在下认为设计者之初可能就是考虑到数据在本地的不安全性,容易被刷掉,才把数据放到运营商这边来。而像留在本地的手机序列号固化在硬件中的这些数据难以擦写。

一方面不需要预约服务能算上有益效果,但另一方面数据不安全导致防盗的效果上大打折扣。而从整体上看本发明的目的是在于防盗,我倾向认为专利的录入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录入方式上几乎没有进步,甚至是退步。

姑且算两者效果相当,

一个数据存放在本地还是远程,设计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这两种方式互换是基本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远程存储方式没有理由想不到本地存储方式。
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0-20 23:56:15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刘立国律师 wrote:
关于3,“判断对比的内容不同”
这确实是我出现的问题,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我既不懂这个技术领域,也不太懂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还要准备专利代理人考试,所以,就按律师的办法,把所有可能让我们胜诉的点全部写出来,宁愿写多,也不能漏了,先立上案再说。所以,就把这一条单独写成一个理由。最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判断对比的内容不同,与后面那个“拨号”和“发送两个数据”结合起来,共同形成了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差别,写在一起就明白清楚了。
庭审时法官也听明白了这个差别与技术效果的差别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这样写上也不能说就是错了,不要光看特征的差别很小,要看带来的技术效果差别有多大。这儿只是没有完全写清楚而已。

真的是法官不太懂技术。所谓数据还原的问题真的是公知常识。再详细说一下:

可以简单理解对比文件是采用短消息的方式发送数据,而本专利采用打电话方式;相信有常识都不会反对传递一个简单的消息,电话和短消息都可以是吧?
从效果上来说,专利方案也需要还原的,来电显示也可以算是数据性的,它走的应该是信令网。只不过对普通人看起来好像来电显示是更简单有效的设计,从技术人员角度则不一样。而且效果也不怎么样:专利方案要求电话必须具备来电显示,很不幸即便是今天很多电话都没有来电显示功能,也就是说为了配合本专利方案,用户需要购买带有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光有功能还不行,还需要开通来电显示服务。对比文件则不需要这些额外的购置。
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0-21 00:02:25

Re:解文武的专利本天才也粗粗地看了一下

刘立国律师 wrote:
看完关于3,对于第4点自然就清楚了,判决书在这儿仍然是强调了效果的差别。本专利利用现有的设备就能使用户自己判断,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显然不能,而且即使投资新设备,不同网络间的兼容和数据传送标准同样存在商业难度。——仍然是技术效果的差别!

投资新设备没有道理,合理的设计理念是手机这边改动越少越好,把更多的事情放到运营商这边是好事情,相对于大量终端的改动,成本更低,更容易管理,更安全。

网络间兼容的问题不是制式的问题,顶多是运营商之间的问题。不过这一点看起来是有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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