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对waistcoat天才的观点进行辩驳,但是既然是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七年的前辈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某一些观点澄清一下,以免使读者产生误解。——当然,我不是说天才的水平不行,说实话,我比他差得远,这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专利诉讼案子。在没有看到全部材料、还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再高水平的人也有可能判断不准确,何况我的观点也不见得就对,只是让大家去思考吧。
关于1。。。。。。。“预约服务”的问题,天才认为一中院牵强附会。
我的辩驳理由是:这正是起诉书中强调创造性判断要遵守的“整体原则”,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分别是两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时需要对比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不写在权利要求里的,所以,通过分析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来寻找两个技术方案的差别,正是创造性判断第二步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对比了技术效果的差别,就缩小了保护范围。
光看这些,可能很多人还是不明白,需要再说明一点的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目的不光是防止不合法使用者的使用,更重要的是防止对手机进行投保的人骗保,所以,仔细分析其专利技术,这个技术方案是一定要对比卡和手机两个数据的。了解这一点,才能看懂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