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无效程序的“一事不再理”的困惑!!!

2007-10-6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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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ao8888  注册会员 | 2007-10-9 01:23:32

Re:关于无效程序的“一事不再理”的困惑!!!

假设首次无效请求中引用A证据来说明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结果无效理由不成立;然后,请求人又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并且加入了新的证据B,将A与B结合来论述宣告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那么,此时A证据是否会因为上述指南规定“一事不再理”的存在,而被复审委不予审理呢?

不会的,说得很清楚了,有了新的证据便不是“同样的”,条件不存在,结果便不一样啦。“一事不再理”说说可以,但是严格起来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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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ao8888  注册会员 | 2007-10-9 01:32:48

Re:关于无效程序的“一事不再理”的困惑!!!

例如:一辆自行车的脚踏假设有创造性,但是权利人却主张整个车子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范围过大),这时如果以脚踏不具有创造性申请无效显然不行,但是从整个构造来看便可以主张其没有创造性,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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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7:27:21

Re:关于无效程序的“一事不再理”的困惑!!!

新证据不仅仅指的是具体的某一篇文献
而是应当理解为证据的组合方式
这种组合甚至可能是一篇文章中公开的两个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
因此甚至可能出现第二次同样是以证据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但使用的是其中的不同的技术方案而被允许

至于新指南将原来的“不予受理”改为“不予受理和审理”是因为某个案子
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但复审委员会受理了
之后的决定中对此没有予以审理
当事人曾就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受理的,就应当审理下去
估计是因此才改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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