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xedstar wrote: 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这里明确地说明了 专利法第22条的抵触申请的公布 是指专利的中国公布.
beibeixiong wrote: 窃以为,以上理解不正确,理由如下: 首先,《指南》属于部门规章,《细则》属于行政法规,《专利法》属于“法律”,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细则》是《专利法》的下位法,《指南》是《细则》的下位法,如果出现矛盾,应依上位法的规定来解释。 其次,基于以上理解,《指南》规定“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其中“中文公布”只能依《细则》111条来解释,即为“国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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