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2007-7-31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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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4 18:24:31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辞委托不能要求全体当事人同意,申请人之一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代理就应当终止。因为其他人不能强迫该申请人一定要维持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是每个申请人都有的基本权利。申请人之一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就意味着其原来的委托已经不被全体申请人同意,此时原来的委托当然应该解除,所以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错。难道行政法规还能违背申请人之一的意志,强迫委托关系一定要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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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4 18:41:5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问题在律师经常涉及的司法领域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多个当事人有权分别聘请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律师行业,当事人之一如果想解除原来的委托,并委托另一家事务所继续代理,这是该当事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权力,其他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权力阻止,法院更不会不同意,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涉及一个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必须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二个以下的律师代理。例如,有数千人涉及股票交易的纠纷,其中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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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8-6 19:34:0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专利申请的代理与你所提及的其他事务中的代理有不同之处.

一般的代理中, 各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 当然可以当然分别委托代理,包括集体诉讼程序。但专利申请不同, 这是所有申请人的共有财产。对这一共有财产的处理,所有申请人必须达成一致。另外,在专利申请这个行政程序中,也不可能允许有多个代理机构,否则如果代理不同申请人的不同代理机构交上来相互矛盾的意见陈述,专利局该采纳哪一个?

因此,在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上,申请人必须同进退。除非申请人之间事先有相反的约定,只要一个申请人不同意换代理机构,其他申请人换代理机构的行为就是无效行为。

换句话说,申请人一打错了官司。他没有必要与原代理机构打官司,而是应该与申请人二打官司。
马龙 wrote: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问题在律师经常涉及的司法领域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多个当事人有权分别聘请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律师行业,当事人之一如果想解除原来的委托,并委托另一家事务所继续代理,这是该当事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权力,其他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权力阻止,法院更不会不同意,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涉及一个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必须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二个以下的律师代理。例如,有数千人涉及股票交易的纠纷,其中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委托律师代理。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8 16:20:3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上,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同进退,因为这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共有财产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利分别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例如,对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案。
对于专利申请,也没有任何不同之处。既然是所有申请人的共有财产,所有的申请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难道代理人能够根据部分申请人的意愿处理相关事务吗?另外,在专利申请这个行政程序中,完全可以允许有多个代理机构,如果有多个代理不同申请人的代理机构,可以由他们自己协商上交意见陈述的内容,专利局只接受一份意见陈述即可。事实上,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只有一个代理人,其也无法从事代理工作。
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8-8 18:08:3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请问,如果多个申请人分别委托代理机构,分别上交一件陈述,专利局怎么决定接受其中的“一份”?审查员在办公室抓阄?哪份看上去比较漂亮?交得早?

这都不是办法,申请人必须达成一致,只能交一份一件陈述。

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事实上都涉及到专利申请这一财产权的有无和大小,这种情形下,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要全部共有人达成一致,否则任何单方面都不能改变现状。当然理论上也可以各交一份,专利局一发现不同就要求申请人协商。这样一来,专利审查这一行政程序基本上就无法进行下去了。

这也包括代理机构的委托。专利局必须要求专利权人在做出任何变更之前(委托代理机构或更换代理机构)达成一致。

这是行政程序的特殊之处。也是与诉讼程序的本质不同。诉讼的发生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已经穷尽了适当的协商途径而决定选择司法程序这一最昂贵的途径,因此法院允许每个当事人聘用自己的代理人,以充分表达各方意见。

同样的,如果存在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在许多情况下仍然会要求他们达成一致。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马龙 wrote: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上,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同进退,因为这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共有财产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利分别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例如,对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案。
对于专利申请,也没有任何不同之处。既然是所有申请人的共有财产,所有的申请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难道代理人能够根据部分申请人的意愿处理相关事务吗?另外,在专利申请这个行政程序中,完全可以允许有多个代理机构,如果有多个代理不同申请人的代理机构,可以由他们自己协商上交意见陈述的内容,专利局只接受一份意见陈述即可。事实上,如果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只有一个代理人,其也无法从事代理工作。
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8-8 18:20:15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法院已判决申请人一和现有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已终止,虽然专利局的记录没有变更,那么,即使申请人二通过现有代理机构对申请做出任何处分,申请人一也有理由提出撤销该处分的效力。

事实上,这份申请已处于死状态。申请人一不能单方面撤换代理机构,申请人二通过现有代理机构做出的处分是无效行为。

所以,本质矛盾还是在两个申请人之间。
freemode wrote:
请问,如果多个申请人分别委托代理机构,分别上交一件陈述,专利局怎么决定接受其中的“一份”?审查员在办公室抓阄?哪份看上去比较漂亮?交得早?

这都不是办法,申请人必须达成一致,只能交一份一件陈述。

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事实上都涉及到专利申请这一财产权的有无和大小,这种情形下,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要全部共有人达成一致,否则任何单方面都不能改变现状。当然理论上也可以各交一份,专利局一发现不同就要求申请人协商。这样一来,专利审查这一行政程序基本上就无法进行下去了。

这也包括代理机构的委托。专利局必须要求专利权人在做出任何变更之前(委托代理机构或更换代理机构)达成一致。

这是行政程序的特殊之处。也是与诉讼程序的本质不同。诉讼的发生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已经穷尽了适当的协商途径而决定选择司法程序这一最昂贵的途径,因此法院允许每个当事人聘用自己的代理人,以充分表达各方意见。

同样的,如果存在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在许多情况下仍然会要求他们达成一致。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8 19:18:46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freemode wrote: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法院已判决申请人一和现有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已终止,虽然专利局的记录没有变更,那么,即使申请人二通过现有代理机构对申请做出任何处分,申请人一也有理由提出撤销该处分的效力。

事实上,这份申请已处于死状态。申请人一不能单方面撤换代理机构申请人二通过现有代理机构做出的处分是无效行为。
所以,本质矛盾还是在两个申请人之间。
1、这份申请已授权,还有国外授权,申请人一 和申请人二有开发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二全权开发。
2、申请人一单方面撤换代理机构,法院判支持(?),申请人二受到蔑视。
3、申请人二认为现有代理机构做出的管理是靠得住的,对新代理机构的过去和现在的表现极度不信任,只顾收费,好多项目已终止,照样收费。代理机构的下策,可悲!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11 15:29:0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原来的委托在法律上只能被认为已经无效了。
我还是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即申请人之一有权撤销原来的委托,而不必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但申请人之一不能独自重新委托。辞委托不能要求全体当事人同意,申请人之一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代理就应当终止,因为其他人不能强迫该申请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解除委托关系是法律赋予每个申请人的基本权利。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11 15:35:11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尽管如此,新代理机构怎么办理成功著录事项变更呢?如何越过专利局这一关.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12 16:48:1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可以先提著录事项变更。然后提行政复议,没有理想的结果再到法院起诉国知局。或者不提行政复议,直接到法院起诉国知局,要求允许申请人之一单独委托事务所代理专利。但这样做好像不值得,最好是申请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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