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代理与你所提及的其他事务中的代理有不同之处.
一般的代理中, 各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 当然可以当然分别委托代理,包括集体诉讼程序。但专利申请不同, 这是所有申请人的共有财产。对这一共有财产的处理,所有申请人必须达成一致。另外,在专利申请这个行政程序中,也不可能允许有多个代理机构,否则如果代理不同申请人的不同代理机构交上来相互矛盾的意见陈述,专利局该采纳哪一个?
因此,在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上,申请人必须同进退。除非申请人之间事先有相反的约定,只要一个申请人不同意换代理机构,其他申请人换代理机构的行为就是无效行为。
换句话说,申请人一打错了官司。他没有必要与原代理机构打官司,而是应该与申请人二打官司。
马龙 wrote: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问题在律师经常涉及的司法领域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多个当事人有权分别聘请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律师行业,当事人之一如果想解除原来的委托,并委托另一家事务所继续代理,这是该当事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权力,其他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权力阻止,法院更不会不同意,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涉及一个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必须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二个以下的律师代理。例如,有数千人涉及股票交易的纠纷,其中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委托律师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