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2007-7-31 05:38
1343733
中级法院判定了代理机构应解除与一个申请人的代理委托关系,申请人作著录事项变更时,两个申请人中的另一个不愿意在著录事项变更书上盖章,即不愿意解除与该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一个申请人办了数次著录事项变更请求,专利局以缺申请人共同盖章为由视为未提出,问:
1、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2、如何进行著录事项变更成功?谁有办法?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军旗  中级会员 | 2007-7-31 06:27:12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都要听
广告位说明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7-31 08:09:53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得先看法院的判决有道理没,然后再走下一步。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31 16:08:12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可以让代理机构出面办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31 16:15:12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代理机构辞去被委托不就没事了?
没有了代理机构,那就是第一申请人作为联系人了,呵呵:)
zls0  认证会员 | 2007-7-31 17:17:5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loverworm wrote:
得先看法院的判决有道理没,然后再走下一步。

鬼才知道这个中级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反正判决了,该申请人又委托了新的代理机构,该机构也拿了人家的服务费,可变更文件提交三次了,专利局照样发出视为未提出,无耐.

原代理机构与第二个申请人站在一起,还是听专利局的,第一申请人与新的代理机构听法院的.

弄巧成拙,怪怪!无耐,今儿社会,事非曲直,哪里去讲理,到底谁说了算.
专律  新手上路 | 2007-7-31 17:20:0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情况是不是:一个专利有两个申请人,其中A不想委托C代理机构,而B想委托C代理机构,法院判定A与C的合同解除,在专利局办理变更时,专利局以A、B没有同时提成而不同意变更?

1.申请人主动:办理解除委托时,必须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代理机构主动:辞去委托时,应同时提交申请人或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声明,或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审查指南第28页);

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申请人当中有一人不愿意解除与代理机构的合同,则申请人方无法完成。

如果代理机构输辞去委托,则需要看其是否应担负与B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感觉法院只判决A与C之间合同解除,没有涉及B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代理机构愿意配合,则可以办理辞去委托手续。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7-31 21:28:15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其实,你这件事,是两个申请人之间的矛盾.与法院或专利局都无关.
zls0  认证会员 | 2007-7-31 23:27:46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dingdong97 wrote:
其实,你这件事,是两个申请人之间的矛盾.与法院或专利局都无关.
应当是与法院或专利局都有关,
第一申请人要求法院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依据合同法就判了,第一申请人没有想到第二个申请人会站在原代理机构一边,一股脑儿交了变更费,试图变更成功,新代理机构在那里努力再努力,可是第二个申请人不听,新代理机构也无法管第二个申请人.或许两个申请人之间有矛盾,第二个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精神,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没有我的盖章就变不成,还是听专利局的,第一申请人与新的代理机构听法院的.改变不了第二个申请人的决定,专利局不见第二个申请人盖章,就是不给予变更.

哪法管哪法?难啊!!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8-1 02:36:32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其实良心代理说的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是条路,不过照目前看旧的代理机构是不愿意的,而且还有一个申请人不同意委托新代理机构的问题。

希望不涉及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否则就麻烦了。

这样,如果不能变更代理机构,单一申请人非要要求变更也是没用的。

法院判决解除也不对专利局生效的。

第一申请人要求法院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依据合同法就判了,那么就是说存在违约问题了,那么第二申请人为什么认为合同有效呢。如果判决停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则原委托关系必然无效,这样考虑一下怎么处理更好。

不过还是建议申请人沟通一下,没必要这么搞,要不就说清楚了再往下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