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2007-7-31 05:38
1343833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1 05:53:4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可惜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讲这个问题的操作办法.这里要请马龙进行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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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feifei611  新手上路 | 2007-8-1 22:02:02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法院那边的判决有问题。起诉书如果没有全体申请人同意,法院就不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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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8-2 00:32:13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loverworm wrote:
其实良心代理说的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是条路,不过照目前看旧的代理机构是不愿意的,而且还有一个申请人不同意委托新代理机构的问题。

希望不涉及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否则就麻烦了。

这样,如果不能变更代理机构,单一申请人非要要求变更也是没用的。

法院判决解除也不对专利局生效的。

第一申请人要求法院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依据合同法就判了,那么就是说存在违约问题了,那么第二申请人为什么认为合同有效呢。如果判决停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则原委托关系必然无效,这样考虑一下怎么处理更好。

不过还是建议申请人沟通一下,没必要这么搞,要不就说清楚了再往下走。
已委托了代理机构,该新的代理机构一直在那努力变更,第二申请人没有必要听他的.不予理睬.
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关系,专利局依法不能执行,因为规定了必须两个申请人都同意盖章,才能变更生效的,否则就乱套了.

原代理机构与第一申请人没有什么合同,只有交给专利局的那张代理委托书,而代理委托书的合同特征又不是那么典型,虽然可以视为合同,但是对双方的约束力局限的很.

往下走,艰难!!
相闻  中级会员 | 2007-8-2 01:07:35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LZ说的实际上是2件事:

1)解除旧的代理
2)聘新的代理

法院判决涉及1)但不涉及2)。旧的代理已经不存在了,这个专利局和代理人之一都“必须”遵守。

“变更”不等于“解除旧代理”。

“两个申请人中的另一个不愿意在著录事项变更书上盖章”,可以是想维持以前的代理,那是违法;也可能是不想用新的代理,这是合法。总之,这个申请人之一可以不盖章。如此,就只能申请人自己去做申请了。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8-2 06:08:2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相闻 wrote:
LZ说的实际上是2件事:

1)解除旧的代理
2)聘新的代理

法院判决涉及1)但不涉及2)。旧的代理已经不存在了,这个专利局和代理人之一都“必须”遵守。

“变更”不等于“解除旧代理”。

“两个申请人中的另一个不愿意在著录事项变更书上盖章”,可以是想维持以前的代理,那是违法;也可能是不想用新的代理,这是合法。总之,这个申请人之一可以不盖章。如此,就只能申请人自己去做申请了。

什么自己去做申请了,人家早就申请了,而且委托了一个代理公司,现在是一个申请人想换代理,另一个申请人不愿意换代理,两个代理公司都收费了,但专利局在办理变更前只能认为原代理公司为有效的委托。怎么再去做申请,放弃原先的申请日么?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2 15:56:53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zls0 wrote:
可惜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讲这个问题的操作办法.这里要请马龙进行评论了。
如果申请人之一提出取消委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判决肯定是委托代理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权决定委托代理是否终止。只要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无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批准,按照法律,委托代理都将不再成立。但是,由于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方面内容的理解有误,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取消委托的承认条件(办理解除委托时,必须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错误的。事实上,只要有其中一个申请人取消委托,原委托就应当终止,但办理委托时,必须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正确的。
建议:由于申请人意见不一致不要将辞委托与重新委托一起办。可以先辞委托。顺序是提出辞委托请求,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国知局应当不会批准,然后提行政复议,没有理想的结果再到法院起诉国知局。或者不提行政复议,直接到法院起诉国知局。
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8-3 18:39:03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专利局的决定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问题。

当初两个申请人决定聘请现在的代理机构时,在各自或共同签署委托书之前,应认为达成了一个同意聘请该代理机构的合同。现在的情形是,申请人一想解聘该代理机构,也就是申请人一要违反此合同,但申请人二不同意,。

委托代理机构的权利须共同行使方有效,同理,终止代理关系的权利也须共同行使才有效。任何一个申请人都无权单独解聘该代理机构。所以,只要申请人二不同意,申请人一就无权解聘该代理机构。

法院的判决最多也只能认为明确了申请人一现在想解聘该代理机构的意思表示,根据委托关系的一般原理,只要委托人有此意思表示,委托关系应当终止。但是由于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两个申请人的共同委托,因此单个申请人终止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实现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3 19:11:57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freemode wrote:
专利局的决定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问题。

当初两个申请人决定聘请现在的代理机构时,在各自或共同签署委托书之前,应认为达成了一个同意聘请该代理机构的合同。现在的情形是,申请人一想解聘该代理机构,也就是申请人一要违反此合同,但申请人二不同意,。

委托代理机构的权利须共同行使方有效,同理,终止代理关系的权利也须共同行使才有效。任何一个申请人都无权单独解聘该代理机构。所以,只要申请人二不同意,申请人一就无权解聘该代理机构。

法院的判决最多也只能认为明确了申请人一现在想解聘该代理机构的意思表示,根据委托关系的一般原理,只要委托人有此意思表示,委托关系应当终止。但是由于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两个申请人的共同委托,因此单个申请人终止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实现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委托了新的代理机构,新的代理机构自行一次次)递交给专利局变更代理机构请求,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声明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又去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就判了.第一申请人已经声明解除了,法院还用判吗?整个过程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好象把第二申请人愚弄了
新的代理机构也愚弄了第一申请人(应当知晓办不成,不然就是白痴,可能是屈于第一申请人的金钱,先付了不少的钱吗!有人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可惜没推成)
新的代理机构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
中级法院更是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有人要求就判,不傻)

法理上委托关系的正当性被程序上的操作拦住了去路.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8-4 02:25:28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zls0 wrote: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委托了新的代理机构,新的代理机构自行一次次)递交给专利局变更代理机构请求,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声明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又去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就判了.第一申请人已经声明解除了,法院还用判吗?整个过程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好象把第二申请人愚弄了
新的代理机构也愚弄了第一申请人(应当知晓办不成,不然就是白痴,可能是屈于第一申请人的金钱,先付了不少的钱吗!有人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可惜没推成)
新的代理机构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
中级法院更是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有人要求就判,不傻)

法理上委托关系的正当性被程序上的操作拦住了去路.

所以最主要的矛盾不是其他的,恰恰是两个申请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他们可以达成共识,则后面怎么运作都方便。

如果拖沓下去,也关系不大,反正旧代理单位已然有效,只是涉及共有权利时可能遇到签字问题,大不了两个申请人把专利权拖黄了,谁也得不到。

对于申请人而言,总有一份钱打水漂了,这个没办法了。
zls0  认证会员 | 2007-8-4 05:31:00

Re:到底听法院的还是听专利局的?

良心代理 wrote:
代理机构辞去被委托不就没事了?
没有了代理机构,那就是第一申请人作为联系人了,呵呵:)
原来的代理机构没有理由辞去被委托,第二申请人可能认为专利授权过程和专利权的维持很顺利,与原来的代理机构合作很成功,应继续下去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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