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mode wrote:
专利局的决定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问题。
当初两个申请人决定聘请现在的代理机构时,在各自或共同签署委托书之前,应认为达成了一个同意聘请该代理机构的合同。现在的情形是,申请人一想解聘该代理机构,也就是申请人一要违反此合同,但申请人二不同意,。
委托代理机构的权利须共同行使方有效,同理,终止代理关系的权利也须共同行使才有效。任何一个申请人都无权单独解聘该代理机构。所以,只要申请人二不同意,申请人一就无权解聘该代理机构。
法院的判决最多也只能认为明确了申请人一现在想解聘该代理机构的意思表示,根据委托关系的一般原理,只要委托人有此意思表示,委托关系应当终止。但是由于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两个申请人的共同委托,因此单个申请人终止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实现终止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委托了新的代理机构,新的代理机构自行一次次)递交给专利局变更代理机构请求,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没有经过第二申请人的同意,声明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又去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原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法院就判了.第一申请人已经声明解除了,法院还用判吗?整个过程第二申请人不知情.
第一申请人好象把第二申请人愚弄了
新的代理机构也愚弄了第一申请人(应当知晓办不成,不然就是白痴,可能是屈于第一申请人的金钱,先付了不少的钱吗!有人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可惜没推成)
新的代理机构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
中级法院更是强奸了第二申请人的民意.(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有人要求就判,不傻)
法理上委托关系的正当性被程序上的操作拦住了去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