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我的思路,大家探讨一下:
从楼主所给的信息来看,审查员由论文中所用的试剂盒“生产厂家与本案的一个申请人名称相同,提供的检测方法与本发明的试剂盒使用方法相同”推定两个试剂盒是同一产品,由该论文“申请日后1个月投稿”推定该试剂盒的销售日期在申请日之前,并且在前述两个原因基础上推定“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破坏了新颖性”,从已有的信息来看,似乎所得的结论都不充分,那么反驳也可以从这三点进行:
1. 专利和文献中的试剂盒是否相同?
最关键是这个问题,如果不相同,那么不存在公开的问题,也就没有问题。
楼主在主贴中提到“本案的试剂盒的成分和效果均优于文献中的”,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不是能够说明问题嘛?(不知道楼主何以得出这个结论的)
其次,检测方法相同应该无法推定试剂盒相同,毕竟这不是个方法专利,楼主可以搜集类似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推定无必然性。
再次,“生产厂家与本案的一个申请人名称相同”更加无法证明什么,我可能针对这个病毒生产了一系列产品。(关于这一点,楼主在跟帖中的一句话让我比较疑惑“本案正在审查中的试剂盒没有公开销售过,销售的是其他试剂盒,只是厂家一样”,厂家是同一个嘛??)
2. 如果两者相同,“申请日后1个月投稿”是否必然说明申请日前有销售?
如果申请人和论文作者或是试剂盒销售方没有什么关系,取证会是比较艰难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日后1个月投稿”是否必然说明申请日前有销售。
我不清楚审查员引用的论文内容,但楼主可以分析论文中实验的过程是否超过一个月,或者从使用试剂盒开始到完成实验是否需要一个月,如果不需要,那么完全有可能在一个月内购买试剂盒,完成试验和论文撰写(快枪手),并且投稿。也就是说完全可能在申请日后销售。
3. 即使有销售,是否形成公开?
这个问题。。。这种审查意见很无奈,呵呵,多描述一下从实际上是多么的不可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