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索要离职员工专利权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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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从公司离职后申请相关专利,此类行为并不少见,权利归属备受关注。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陈鸿奇专利权属纠纷案即为此类问题,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吗?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诉陈鸿奇专利权属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光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员工离职一月即申请专利
光华公司是有着30年历史的老牌塑料机械成套设备加工、制造和销售厂商,1997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电磁动态铝塑复合管生产线”等系列产品都比较受市场欢迎。
1997年,原来做钢材贸易生意的陈鸿奇到光华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一干就是六年,直到2003年1月离开。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陈鸿奇曾多次代表光华公司与其它厂家签订合同,销售了多台塑料挤出复膜机组、纸塑成筒粘合制袋机组、制袋机组中的立式印刷机、吹膜机等光华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
2003年1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提交的说明书作了这样的表述:“本申请人鉴于已有的自动印刷机上的印刷版辊装置的结构不完善,致使其使用上无法控制印刷物的输送长度,进而无法很好配合自动化生产的进行,造成人工的浪费及产量的减少,所以不断进行积极实验研究改革,终于在总结多项实验研究成果与多年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的改良构造……”
2003年3月,陈鸿奇成立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塑料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一审认定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2004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陈鸿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看到自己的员工刚刚离职就申请专利,并成立与自己展开同类竞争的公司,光华公司负责人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2004年7月,光华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陈鸿奇“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光华公司所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有明确的规定,陈鸿奇的“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月22日,而陈鸿奇在2003年1月份离开光华公司,其专利是在其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由此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2005年初,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变更为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终审驳回“老东家”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鸿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依照有关法规,如果本案专利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否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1)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议庭最终认为,在本案中,光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鸿奇是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而没有证据表明曾安排陈鸿奇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光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陈鸿奇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因此陈鸿奇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无权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享有和利用其在受雇期间所掌握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陈鸿奇在离职后从事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自然会运用到其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但并不能因此推定陈鸿奇的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陈鸿奇所申请专利不符合职务发明创造法定条件,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文章引用自:http://club.china.alibaba.com/forum/thread/view.html?forumId=147&threadId=23275453
工作中本人还接触过另外一个案件,A公司技术负责人a跳槽到竞争对手B公司继续从事相同工作,并在离职一年内以B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若干与其在A公司工作相关的专利。由于a并非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之争,不能适用上述条款。且A公司并未在与a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离职后一年内知识产权的归属,因此B公司可以获得专利的申请权及专利权。
通过这两个案子,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限制条款,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申请人都归原公司所有,以便更好地保护本公司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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