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开可以破坏新颖性,销售是使用公开的一种形式。
一般来说,机械领域的销售即为公开,而药物和食品领域审查员通常不用使用公开否定新颖性,除非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公开了配方。
使用公开主要用于无效程序。
本人有个检测试剂盒的案子,正在审查中尚未结案。
审查员引用申请日后1个月投稿又两个月才由他人发表的一篇论文来否定本发明新颖性。该论文中没有涉及本案的任何技术内容,只是用了一个没有写购买日期的试剂盒,生产厂家与本案的一个申请人名称相同,提供的检测方法与本发明的试剂盒使用方法相同。审查员通过对比,认定本案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破坏了新颖性。
事实上,本案并没有在申请日前销售,是两个不同的试剂盒,都用来检测同一种病毒,本案的试剂盒的成分和效果均优于文献中的。所以我们陈述了意见,表示申请的专利没有在先销售,而且审查员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文献中的试剂盒的销售日期一定是在申请日前,仅仅是审查员根据投稿日期推测。另外,试剂盒中没有提供核心内容,即使日后销售,购买者也不知道里面的成分。
二审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应该由申请人证明销售日期,例如提供发票。这样的话申请人必须要联系到论文的作者,并且对方还得愿意提供出几年前的发票复印件并且公证。这种情况可操作性不好,受很多人为因素的限制。先不说论文的作者远在千里之外,即使他在北京,为什么要把发票给我们?而且假如他们的发票写的不清楚,还什么都证明不了了。跟审查员解释之后,他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就是让我们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在先销售是针对特定保密人群的。天啊,根本没有销售,为什么要证明?!如果有这样的证明,不就说明我们销售了?!况且这种证明要什么部门来出具呢?反正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又给申请人出了个难题啊。而且对于不可反推,审查员不这么认为,天晓得那么多种引物和荧光标记了的探针序列他如何测得?反正他说能测。
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圆满答复二审意见了,似乎每一条路都被封锁。审查员倒是挺和蔼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劝我寄希望于复审。
但是凭什么啊?申请日以后那么久发表的什么技术内容都没提到的文献就算是足够的证据了?审查员说能反推就能反推啊?不是谁主张谁举证么,为什么要申请人提供发票?哪里去找能够给开这种荒唐证明的权威机构?跳进太平洋也说不清了。
申请人凭什么要为这样的结果交复审费啊? 还要搭上额外的22个月。
大家讨论一下吧,说不定以后你们也会遇到这种尴尬的事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