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其中第七款为“(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此条款是否理解为对于利害关系双方,只要不是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事务所就可以接受双方的委托?即使双方的案件都是通过同一位代理人代理,也不属于违规?

此处的“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是指完全相同?对于专利申请是否遵循新颖性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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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8-1-18 18:31:55

Re:[讨论]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的委托么?

我问了所里的老代理人,说是不违规,因为发明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不完全相同就没关系。

但我还是觉得有不对劲的地方,一个代理人先代理A公司的申请,然后在委托期限内再代理类似的B公司专利申请,能够公平公正么?该代理人应该知晓A公司的技术内容,有些可能作为技术秘密没有写入专利申请中,那么他再为B公司代理类似产品的时候如何确保没有泄露这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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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8 21:40:09

Re:[讨论]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的委托么?

不管有没有规定,这种委托肯定是不行的。
第一个公司申请了a方案;第二个公司后来去申请,假设其方案也是a,则代理人将如何处理?假设其方案为a以及a+另一个技术特征,代理人将如何处理?
在没有已经公开的和第一个公司的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情况下,无论代理人怎么处理,都有失公道,要么对第一个公司、要么对第二个公司。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8-1-18 22:08:50

Re:[讨论]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的委托么?

人制定的规定,肯定能找到疏忽的地方那个。

楼主说的这种情况,也许有,但是人家就算代理了,估计也不能用这条来对代理人进行惩罚。

毕竟代理机构不一样。

说不定,现在还有些代理人,自己无效自己以前写的案子,只不过他写的时候没有代理证,挂其他人的名字,后面自己有了代理证。
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8-1-18 22:14:05

Re:[讨论]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的委托么?

就这个问题我咨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是:需要专家认定是否为相同专利,而且这个问题应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反映,国家局管不了。
于是又咨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是:如果不是完全相同的专利,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代理机构没有责任。
但是代理人是懂得技术和法律的,即使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方法,经过代理人的指点和润色也会多少有所不同,此间的真实性却无法考证。

可反过来考虑,如果同一个行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只能代理一家,那么事务所的案源必然受到影响。作为事务所,应该有告知义务吧,不仅要告诉后面的委托人,其与前家公司有约在先,也应该在接受后家委托的时候,告知前一个委托人,如果前一个委托人选择解除委托关系,应该退还前者代理费。可现实中这样做的好像并不多。

目前,大多数委托人在签订代理委托协议的时候没有竞业限制条款,所以拿代理机构没办法。

看来,这个行业还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可钻的空子不少,只能靠自律。

这种现象不是可能有,而是已经有了。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这样做,为的是利益,并没有考虑到应该把服务放到首位,更不用说什么信誉了。后一家公司当然没什么损失,但是前面的委托人肯定会有些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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