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个问题我咨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是:需要专家认定是否为相同专利,而且这个问题应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反映,国家局管不了。
于是又咨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解释是:如果不是完全相同的专利,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代理机构没有责任。
但是代理人是懂得技术和法律的,即使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方法,经过代理人的指点和润色也会多少有所不同,此间的真实性却无法考证。
可反过来考虑,如果同一个行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只能代理一家,那么事务所的案源必然受到影响。作为事务所,应该有告知义务吧,不仅要告诉后面的委托人,其与前家公司有约在先,也应该在接受后家委托的时候,告知前一个委托人,如果前一个委托人选择解除委托关系,应该退还前者代理费。可现实中这样做的好像并不多。
目前,大多数委托人在签订代理委托协议的时候没有竞业限制条款,所以拿代理机构没办法。
看来,这个行业还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可钻的空子不少,只能靠自律。
这种现象不是可能有,而是已经有了。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这样做,为的是利益,并没有考虑到应该把服务放到首位,更不用说什么信誉了。后一家公司当然没什么损失,但是前面的委托人肯定会有些不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