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随笔】增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灵活性,促竞争,创“名牌”法院
            

                
王梨华  知产律师
   知识产权案件融合智慧、经济与法律为一体,其中经济性体现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独享垄断地位,获得竞争优势,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相同侵权案件不同法院在侵权与否和赔偿高低上有时相差甚远,其中某些地区赔偿数额迟迟难以提高的原因之一是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通常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被告。但基于目前严格的诉讼管辖制度,大量案件无法选择管辖法院,只能选择“在一棵树上吊死”。  
    目前,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和重要标签,各级法院要为识产权保护创新保驾护航,为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性与竞争性特点,打破传统的管辖权选择上的局限难题,我们是否可以考虑
用创新的方法来保护创新
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选择的灵活性,间接营造法院的竞争气氛,让法院“主动抢”或“被动抢”管辖,创“名牌”法院
。具体做法建议是在管辖权制度上可以适度调整司法政策,推动各个法院之间的适度竞争性。当今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地方法院能裁判出“震惊”全球的知识产权大案要案,首先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裁判理论,又多次推高与更新了判赔金额,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也吸引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蜂拥而至,相应地成就了一批“知名”法官和“名牌”法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周边法院的裁判水平的提高,引用小平同志的话就是
让小部分法院先“有名”起来,带动其他法院“有名”,最后实现共同“闻名”
,如美国1990年的专利法案将起诉管辖法院扩大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管辖,极大增加了案件管辖的选择性,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盲区。我们在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可以借鉴美国思路(借鉴思路),
在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审查上从松把握
,考虑2015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
“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做适度的扩大解释
,增加案件管辖选择灵活度,虽然从字面上理解与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受侵犯性,是否可以适度考虑被告就原告,扩大案件管辖灵活性可能具有更大的积极有益效果,
在不同法院之间引导或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绩突出的“名牌”法院
,让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能市场规律来选择保护力度强的法院持续维权,通过市场的手段来促进法院竞争,
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人才等司法配置的集聚与配置达到最优
,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和理论实务提高。

作者
:王梨华 专利律师微信号(13456991100,更多信息可以关注事务所微信公众号“lawpt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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