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随笔】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费是否列为诉讼请求及如何分担
     在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最后兜底条款常常为判令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这个传统的做法是否正确,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是否作为诉讼请求列明。另外,立案时法院先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标的数额来确定预收诉讼费金额,案子裁判结束后,需要对诉讼费的分担进行决定,与一般纯金额标的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同,专利侵权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两大主要部分,一个是停止侵权,一个是赔偿损失,诉讼费的分担与传统民事案件存在一些区别,本人将简单阐述。
    一、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不需要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费的分担的决定也不出现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部分法院如上海某些法院在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费列为诉讼请求的,法官将行驶释明权,要求原告撤销该项诉讼请求。因此,一审、二审或申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来承担不作为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没有写明诉讼费的分担,法院也会依职权同时也是义务来合理确定诉讼费的分担。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费如何分担
    传统的民事案件,法院通常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额之间的比例确定,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万,法院实际判决被告赔偿60万,那么被告需要承担60万的数额对对应的诉讼费,而原告需要承担40万数额所对应的诉讼费。而专利侵权诉讼则不完全简单按照这个比例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还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还要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及各方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法院确定诉讼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如果侵权成立,则一半的诉讼费先由被告承担,剩下一半诉讼费再按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的比例确定。在确定诉讼费分担方面还可能考虑其他因素,如若侵权成立,标的小,判赔金额实际支持的数额不多,通常应考虑由被告多分担诉讼费。对于被告恶意程度高,经过原告诉前反复告知的案件可以考虑被告多承担诉讼费。对于法官释明法定赔偿最高额,原告仍然增加明显超额诉讼请求又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则应考虑原告多承担诉讼费,或增加部份由原告负担,所以实践中出现由原告或被告全额负担诉讼请求的情况。
作者:王梨华 专利律师微信号(13456991100),更多信息可以关注事务所微信公众号“lawpt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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