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 专利律师
法庭战场历来都是文科律师的天堂,但自从专利制度诞生那一天起,专利律师作为一支特殊的队伍闯入这一殿堂,大多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专利律师大放异彩。这类律师具有不同于传统律师鲜为人知的特殊特点,与“万金油”律师、“口袋”律师和“死磕派”律师一样有一个另类的标签,则是史上最“冷血派”律师。
法律纠纷,大到杀人越货,小到邻里纠纷,律师在接案预判时都要考虑,被告是否故意或过失而为之,而专利侵权纠纷几乎不考虑被告是否故意或过失。不管有意模仿还是无意雷同,只要产品与专利相同都构成侵权,小伙伴们请注意了,庭上再也不要以被告不知道原告申请专利或者说没有看过原告专利为理由振振有词逃避侵权,法官也爱莫能助。
当遭遇专利诉讼时,被告常常会以自己在原告专利之后申请了专利为理由,认为既然专利局已经审批了被告专利,被告实施自己的专利怎么可能侵犯他人专利呢。熟不知,专利审判实践中一律不考虑被告在后专利,哪怕专利比原告专利现金一百倍,哪怕被告产品与被告专利一摸一样。为什么呢,就好比原告住一楼,被告住八楼,八楼风景是好,但也要从一楼上去啊,所以一楼的“保护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冷血之三:当等同侵权遭遇“禁止反悔原则”则无情避让。 |
专利侵权有三种:一种是完全相同;一种是全搬抄袭,这叫做相同侵权;还有一种“改头换面”,叫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作了合理扩大。但有时候由于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顺利授权或不被无效有时候会极力说明专利某些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不同,专利权人这些不同之处的陈述在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再反悔而要回来,不适用等同侵权时,保护范围要放弃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别陈述过的不相同那部分,即等同侵权要无条件的避让禁止反悔原则。
冷血之四:专利侵权诉讼不考虑原被告之间的历史恩怨故事。 |
专利侵权通常只考虑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专利,原被告的发家史、之前的发展故事、互相恩怨情仇,律师不听也不喜欢问,这一点与一墙之隔的商标侵权纠纷就差别很大,商标侵权纠纷要求律师成为历史当事人,去倾听和感受双方之间如何演绎商标品牌的历史曲折故事和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双方在历史剧中是否互相攀搭过。商标律师要带有第六情感去判断商标的近似与混淆。而专利律师似乎全然切断历史,就像美国建国一样,一个新文化现象。
冷血之五: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缺胳膊少腿不行。 |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侵权判定方法上,专利律师会死死咬住“全面覆盖原则”,则被控产品要包含专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缺一个都不行,缺一个技术特征那意味着不侵权,哪怕有九十九个技术特征一样,只要一个技术特征没有或不一样,则被告不侵权。必然不考虑99个技术特征一样为社会创造的技术贡献,专利侵权判定只查技术特征数量,不考虑技术特征质量,就是这么任性,就是这么无情。专利律师似乎全然不关心那99个技术特征,而只在乎那唯一一个不同的技术特征。
冷血之六:被告在后独立研发也难逃专利侵权的“魔爪”。 |
专利律师常常会听到被告哭诉说,被告的产品是在原告专利之后独立研发的,未参考原告专利技术,但作为专利律师也只能无情视而不见,因为在专利侵权规则中,只要原告申请专利在先,被告研发在后,即使被告未参考原告专利独立创新,但专利保护在先权利,法官对这种“英雄所见略同”的独立研发也束手无策。
冷血之七:不因只卖了一只打火机就只赔几块钱,照样赔几万元。 |
专利律师在面临被告侵权赔偿额上,原告取证有时仅取到被告销售一只侵权打火机,而一只侵权打火机获利充其量也就几十块钱,但专利律师仍然要建议原告按照几万元的赔偿额度来起诉,法院往往会支持,这主要是法律设定起步为一万元的法定赔偿力度。
专利战争即市场战争,被被告均国内称为内战,被告国内原告国外称为抗战。在浩瀚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原被告拿出十八般武艺与兵器,利用专利制度的游戏规则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抢占市场资源、专利厮杀跑马圈地,特别是国外专利权人组建的新八国联军,在通信、电子、医药、生物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提前布局与瓜分市场的合法掠夺,实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个过程中国内企业所流的眼泪只是历史的雨珠折射曾经的沧海桑田。
专利律师俗称技术律师,其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利技术的侵权对比严格意义上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而专利技术属于无情感国界的最不会骗人的也不以人的主观情感为转移的学科,所以这一类纠纷从出现异地例起就带有太多与其他纠纷不一样的特色之处,由于特别核心的是冷冰冰技术侵权对比环节,所以自认衍生出最无情的诉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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