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写“所述的”三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 专利部 Duang ,“所述的”,这三个字,相信做专利案件的都耳熟能详,特别是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再熟悉不过了,在许多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中经常出现,像是标配用词,新入行的代理人模仿老代理人写案子也按照这个习惯写,至于谁第一个写的,或许已无从考证了,至于为什么要写这三个字,给出的答案一般是,表述前面出现过的技术特征,还有就是读起来顺畅,那么“所述的”三个字真有必要写吗?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为了便于介绍,仅用如下技术代替)。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所述的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对于权利要求2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杯盖”,由于在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杯盖”这个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最终权利要求2被宣告无效。 当然,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若审查员指出该问题,倒可以采用很简单的补救办法,删除“所述的”三个字,同时增加“还包括某个特征”这样的用语,上述例子的权利要求2修改成: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述的”三个字完全是多余的,而且有时候会出现由于上下文检查不仔细,容易出现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未出现的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被“所述的”提到,而这样的提到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而不清楚是作为专利驳回与无效理由,且若审查员未指出,到了无效程序又不能进行修改,那么将面临直接被宣告无效的命运。因此为了保险和简单起见,也是为了给代理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建议一律不出现“所述的”这三个多余的,没有任何价值的字。 所以上述权利要求,建议写法: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做专利复审、无效以及侵权诉讼,可以反过来指导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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