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3 17: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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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liguo2010:我认为,1995所持的观点,是考虑权利要求的稳定,那我想问问,实务2题中为什么要进行分案?(这里也是一个硬伤)
材料里明白说了那是现有技术,你还把它进行分案,显然没有创造性,不也是在损害申请人利益(明知不满足三性也要申请人花钱)。
在这里我想看你们如何自圆其说。

(2012-12-03 16:55)
冷源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不是现有技术,4篇对比文件中都没有提及啊(有的是固定而不可拆下的,有的是直接放置而不固定的),你认为的材料明说是现有技术,那是你觉得这个技术方案太简单又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例,所以主观的认为是现有技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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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liguo2010  注册会员 | 2012-12-4 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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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12:冷源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不是现有技术,4篇对比文件中都没有提及啊(有的是固定而不可拆下的,有的是直接放置而不固定的),你认为的材料明说是现有技术,那是你觉得这个技术方案太简单又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例,所以主观的认为是现有技术了吧。 (2012-12-03 17:01)
是不是现有技术,不是我认为的,是材料里说的。

只是有的同志说11试题里(瓶盖)第三个实施例(拉环)在材料里也明确为现有技术,但还是分案了。我是这样理解的:今年的试题(粘扣)被明确为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简单得就一句话,它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就是它本身功能所起的作用,而对比11试题第三个实施例方案(拉环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还不止它本身的功能,起码还能起到限制瓶盖下滑的作用),因而不能简单否定其创造性,所以才拿去分案。
因此,我想问“参考答案”对不具有创造性的方案拿去申请,出题人有没有考虑过权利的稳定性?
第一题口口声声要考虑稳定性,第二题又对稳定性视而不见,前后矛盾。(试题中也明确说明撰写的权利要求要符合法、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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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4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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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liguo2010:是不是现有技术,不是我认为的,是材料里说的。

只是有的同志说11试题里(瓶盖)第三个实施例(拉环)在材料里也明确为现有技术,但还是分案了。我是这样理解的:今年的试题(粘扣)被明确为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简单得就一句话,它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就是它本身功能所起的作用 .. (2012-12-04 09:02)
你这样说我也没办法,今年的试题材料从一开始就说明了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技术问题,一个是可以不用打开盖体就能方便的取放桶本体里的东西,一个就是解决了现有技术里冷源固定或不固定带来不方便的问题,就说明了现有技术里是没有冷源可拆卸地与桶本体连接这样一个技术方案的,你口口声声说材料里有,却没有拿出材料里的原话,只是一只在强调技术方案简单,还说在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就是它本身功能所起的作用这样主观的话,这不是你自己根据技术在判断又是什么呢,考试不考技术,技术方案再简单,材料里说解决了现有技术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况且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也没有提供公知常识证据的话,就可以认为它是有新创性的,就算日常生活中可能没有创造性,但是你可以不管,因为考试仅限于材料给定的信息,但是第一大题不一样,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和3是明明白白摆在那的,我不需要经过进一步检索就可以否定权2,你说权2保留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吧,这个权2的不稳定和上面的冷源分案是完全不一样的。
ouliguo2010  注册会员 | 2012-12-4 0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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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12:你这样说我也没办法,今年的试题材料从一开始就说明了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技术问题,一个是可以不用打开盖体就能方便的取放桶本体里的东西,一个就是解决了现有技术里冷源固定或不固定带来不方便的问题,就说明了现有技术里是没有冷源可拆卸地与桶本体连接这样一个技 .. (2012-12-04 09:19)
解决技术问题是没错,但通过采用现有技术(共知常识)解决技术问题,是没有创造性的,你看来不记得材料最后一段里说了,粘扣是本领域公知技术,他起的作用就是可拆卸;但11年试题不同,可撕除的拉环在材料里也说了是公知技术(你可以去看看),他除了起“撕"的 本身作用外,在方案中主要是起限制运动的作用,才有创造性。
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4 0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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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liguo2010:解决技术问题是没错,但通过采用现有技术(共知常识)解决技术问题,是没有创造性的,你看来不记得材料最后一段里说了,粘扣是本领域公知技术,他起的作用就是可拆卸;但11年试题不同,可撕除的拉环在材料里也说了是公知技术(你可以去看看),他除了起“撕"的 本身作用外, .. (2012-12-04 09:39)
我没说粘扣啊,我说是可拆卸的安装方式啊,粘扣是公知常识没错,但是发明的本质是可拆卸啊,粘扣的本身作用跟11年可撕除的拉环的“撕"相当,而可拆卸的安装方式就相当于11年可撕除的拉环起的限制运动的作用,您还有什么疑问吗?
ouliguo2010  注册会员 | 2012-12-4 1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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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2012:我没说粘扣啊,我说是可拆卸的安装方式啊,粘扣是公知常识没错,但是发明的本质是可拆卸啊,粘扣的本身作用跟11年可撕除的拉环的“撕"相当,而可拆卸的安装方式就相当于11年可撕除的拉环起的限制运动的作用,您还有什么疑问吗? (2012-12-04 09:48)
粘扣 是 可拆卸的下位概念(具体实施例)。
粘扣你承认是公知,可拆卸你还敢说是发明的本质!!
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2-4 1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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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liguo2010:粘扣 是 可拆卸的下位概念(具体实施例)。
粘扣你承认是公知,可拆卸你还敢说是发明的本质!!
(2012-12-04 11:17)
我发现我们的讨论不在一个层次上,算了,我认同你,今年分案是错的。我们不要再讨论下去了。
gglei1984  新手上路 | 2012-12-4 22:42:08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问题是客户没说啊!
客户指令你放弃权2了吗?权2可以不放弃,你却代客户放弃了,这是啥行为?
好像有的考生说,题目要求是分析写给客户,修改提交给复审委。那问题就在这了,分析中,你可以告诉客户,权2将来可能被再次提出无效,但可以保留。但客户没指示你删除,你就删除了可 .. (2012-11-30 11:18)
我真佩服你给那些人解释那么多。没必要,他们只是站在自己的分数方面看待问题,只要是跟他们的答案不一样的,他们都会喷。我顶你的观点。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3-6-27 15:46:38
去年的争论,很有意思。
顶起供新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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