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hroom  新手上路 | 2012-11-30 09:05:53
搞人身攻击的是你吧,人家也没说是什么样的答案啊,信则有,不信则无。

相煎太急,何苦呢?

你考过了,就见不得今年的考生有个讨论的氛围吗?

你这么有能耐,怎么不去出题,怎么不去阅卷,怎么不去做版主?


回这个帖子,我觉得自己无聊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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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810913  注册会员 | 2012-11-30 1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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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代理费对于优质客户来说,是小case,而且请求人也不一定再提无效。
或许请求人无效掉权1后,自己的产品已经不侵权了,不会再提新的无效请求了。 (2012-11-29 18:40)
我作为企业的IP人,如果代理人和我说保留权2,我肯定要换代理人的,明显忽悠我们公司的钱啊!这肯定要被再次提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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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30 10: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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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810913:我作为企业的IP人,如果代理人和我说保留权2,我肯定要换代理人的,明显忽悠我们公司的钱啊!这肯定要被再次提无效的。 (2012-11-30 10:32)
你怕再次被提无效的话,应该主动放弃所有专利权。
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11-30 10:55:19
这种问题就是能明白的人一下就明白,不能明白的人现阶段怎么都绕不过去

仔细想想,对于一个不可逆的程序,下手需要多么谨慎才行……要真是交点代理费那么简单就好了,涉外也不用赚什么钱了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30 11:01:31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这种问题就是能明白的人一下就明白,不能明白的人现阶段怎么都绕不过去

仔细想想,对于一个不可逆的程序,下手需要多么谨慎才行……要真是交点代理费那么简单就好了,涉外也不用赚什么钱了 (2012-11-30 10:55)
我今天晚上会指出,本题在实际案例中有很坏的先例。
在实际案例中,复审委并没有审查权2的创造性,但无效请求人走了司法程序,法院审查了权2的创造性。
这等于无效请求人的错误,让别人买了单。法院还认为,复审委应当审查权2的创造性,破坏了复审委不全面审查专利性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无效的请求原则,复审委真照法院说的那么做,无疑是对专利权人的突然袭击,造成对专利权人的不公平,也会不当地加重专利权人的负担,因为专利权人竟还要根据无效请求人的证据全面自我审查自己的专利,而无效请求人提无效请求时却没有这责任!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30 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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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velbyr:这种问题就是能明白的人一下就明白,不能明白的人现阶段怎么都绕不过去

仔细想想,对于一个不可逆的程序,下手需要多么谨慎才行……要真是交点代理费那么简单就好了,涉外也不用赚什么钱了 (2012-11-30 10:55)
目前专利局内部也分裂了,一些年轻的审查员,不懂我国宪法体制,一味地尊重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话,他们都奉为经典,遵照不误,破坏了我国行政、审判和检察制衡的体制。
我想,如果今年试题的参考答案真的删除权2的话,那肯定是老一辈审查员退休了,是新一代审查员领导了阅卷小组,他们将法院的一个很坏的先例的精神,贯彻到改卷中了。
pavelbyr  注册会员 | 2012-11-30 11:11:33
司法终审就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
赶紧扩招知识产权法官吧
gloomyedge  新手上路 | 2012-11-30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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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你怕再次被提无效的话,应该主动放弃所有专利权。 (2012-11-30 10:47) 
引用你在楼顶的话:“一句话:客户需要的、满意的,又合法的,才是最佳的!”

有客户会因怕无效而主动放弃所有专利权吗?

根据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分析,做出一步到位的修改,既符合程序,又合法,又能省钱,怎么你就这么仇视这种做法呢。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30 11:18:10

回 gloomyedge 的帖子

gloomyedge:引用你在楼顶的话:“一句话:客户需要的、满意的,又合法的,才是最佳的!”

有客户会因怕无效而主动放弃所有专利权吗?

....... (2012-11-30 11:15)
问题是客户没说啊!
客户指令你放弃权2了吗?权2可以不放弃,你却代客户放弃了,这是啥行为?
好像有的考生说,题目要求是分析写给客户,修改提交给复审委。那问题就在这了,分析中,你可以告诉客户,权2将来可能被再次提出无效,但可以保留。但客户没指示你删除,你就删除了可以保留的权2 ,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交给复审委了,这是啥行为?
tc2012  注册会员 | 2012-11-30 11:23:12

回 hp810913 的帖子

hp810913:我作为企业的IP人,如果代理人和我说保留权2,我肯定要换代理人的,明显忽悠我们公司的钱啊!这肯定要被再次提无效的。 (2012-11-30 10:32)
昨天向那位前辈请教了一下,受益匪浅啊。
我还是觉得要分情况,像09年的原权5我也肯定是删技术方案后不考虑创造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无效它,用公知常识来无效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但是像今年的考题,两份对比文件已经铁板钉钉的了,保留它真的是一点意义也没有了,但是还是以前辈的观点吧,反正你我的水平是很难能说服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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