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12年卷3试题参考答案

2012-11-4 18:03
1415551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11-6 23:30:14

回 bjzl 的帖子

bjzl:也晒下自己的答法:
第一题:
权1无新颖性,抵触申请;后面的三个都不成立。一个是用上位概念说下位概念不具有新颖性;一个是挡片只是名称一样,限定部分、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一样;一个是前一半拿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后一半记得不太清了,好像 .. (2012-11-06 22:57)
哦,都不成立,那你还将2、3、4合并啊?
难道你不知道,合并的前提是针对无效理由吗?
针对权2、3、4无效的理由,都被你说成不成立,那你还有权利进行合并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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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ngboy  中级会员 | 2012-11-7 22:32:37
第二题,
蓄冷剂分案不合适。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具有一定的效果,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其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因为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关系的上位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蓄冷剂固定在桶体内部),所以将其单独分案做发明不合适,发明高度不够。一般这种技术特征只适合做为从属权利进行保护,我觉得不用分案。不能因为一点点效果就将其分案,实质上,离开所属技术领域后的分案,多数就不具有新隐形和创造性了,这点也是我们平时做代理的时候的操作方式。
这一题,可以提出几个使用方法的并列独权。从考题上说,三个实施例的使用方法在原文中有明确记载,抄一下就可以了,肯定是得分点,其用于论述合案的理由,其间接的考了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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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鸽  注册会员 | 2012-11-8 16:35:49

回 loongboy 的帖子

loongboy:第二题,
蓄冷剂分案不合适。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具有一定的效果,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其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因为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关系的上位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蓄冷剂固定在桶体内部),所以将其单独分案做发明不合适,发明高度不够。一般这种技术特征只适 .. (2012-11-07 22:32)
从权的数量:我计算了一下,从权可以写出至少11个:配合的连接方式(机构);连接轴;水平连接轴;纵向连接轴;螺纹;磁铁;拉链;粘扣;窗口可变;上盖的材料;可拆卸的蓄冷剂。
飞鸽  注册会员 | 2012-11-8 16:37:11

回 bjzl 的帖子

bjzl:也晒下自己的答法:
第一题:
权1无新颖性,抵触申请;后面的三个都不成立。一个是用上位概念说下位概念不具有新颖性;一个是挡片只是名称一样,限定部分、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一样;一个是前一半拿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后一半记得不太清了,好像 .. (2012-11-06 22:57)
从权数量:我计算了一下,从权可以写出至少11个:配合的连接方式(机构);连接轴;水平连接轴;纵向连接轴;螺纹;磁铁;拉链;粘扣;窗口可变;上盖的材料;可拆卸的蓄冷剂。
liwei913714  注册会员 | 2012-11-8 16:50:11

回 yifang 的帖子

yifang:题2:三个实施例可以归纳。
独权:……,其特征在于,……上盖开口,……设有盖合部件。
从权2-9。
冷剂包分案
(2012-11-06 09:10)
终于找到同道中人了,虽然我没有分案,但是咱们的独权好像似啊。
飞鸽  注册会员 | 2012-11-12 18:04:39
通过看别人的帖子,结合审查指南进行思考,可以发现很多不太正确的思路,因此,很有收获啊!谢谢各位大侠的参与!!!
soso  中级会员 | 2012-11-13 12:44:15

回 loongboy 的帖子

loongboy:第二题,
蓄冷剂分案不合适。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具有一定的效果,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其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因为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关系的上位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蓄冷剂固定在桶体内部),所以将其单独分案做发明不合适,发明高度不够。一般这种技术特征只适 .. (2012-11-07 22:32)
你说的这句话挺有道理的“离开所属技术领域后的分案,多数就不具有新隐形和创造性了”。但是如果把冷藏桶里的蓄冷剂与桶体的连接方式分案就是在特定领域里了,是不是就有创造性了?
soso  中级会员 | 2012-11-13 12:45:18
考试中我也认为蓄冷剂是冰块的上位概念,不过大家都说‘冷源’是那两者的上位概念,可能更正确。
stoneyxp2010  注册会员 | 2012-11-14 20:06:42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能增加新的技术方案,从权都引用权1,能将从权进行合并吗?
飞鸽  注册会员 | 2012-11-15 09:45:14

回 stoneyxp2010 的帖子

stoneyxp2010: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也不能增加新的技术方案,从权都引用权1,能将从权进行合并吗? (2012-11-14 20:06)
用“冷源”作为发明的主题,则范围太广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概括得不合理,不符合R2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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