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3试题答案讨论
1. 无效试题
权1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权2有新颖性,无效理由不成立;权3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权4无效理由不成立;
修改方式:删除权1,将权2上升为新权1;将权3引用新权1(相当于权2+权3合并),权4引用新权1(相当于权2+权4合并)。
由于请求人仅以无新颖性为由提出权2无效,而且答复无效是需要有针对性,即请求人没有提出其它无效理由如创造性等,就不要考虑创造性的问题,因此,只要答复其具备新颖性即可,是考察包括了作为上位概念的连接件与作为下位概念的拉链的新颖性问题!
通过上述修改,同时克服了权3引权1时不清楚的问题;
权4限定的是已知材料,不是对新材料的限定,因此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另外,以D1?D2+D3评价权(具体评的是权几,忘记了)的创造性时,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不予答复,请求复审委不予受理和审理。
2.撰写:
独权1:一种...冷藏桶,包括桶本体(1)和盖体(2),盖体(2)盖合在桶本体(1)上方,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上盖(3),在所述盖体(2)上开设窗口(4),所述上盖(3)以能够开闭所述窗口(4)的方式通过配合的连接机构盖合在所述盖体(2)上(备注:这道题的内容有些忘记了,技术交底材料书中的特别是带有标号的部件记不清了。另外,由于“通过配合的连接机构”也可能被认为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完全可以不写,而是作为一个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写到从权中。其理由是,如现有技术中记载的那样,该冷藏桶可以放置在冰箱中,所以,只要“所述上盖(3)以能够开闭所述窗口(4)的方式盖合在所述盖体(2)上”,就能解决“取物品,防止空气对流”的技术问题!另外,即使在上述的独权1被审查员认为无新创性时等,也可以将“通过配合的连接机构”这样的技术特征追加的独权1中进行修改,即形成了一个有梯度的保护范围。另外,原来的交底书中写的是“配合的连接方式”,但是,在撰写作为产品的权利要求时,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应该尽可能用结构特征进行限定,因此,这里将原来我写的“配合的连接方式”改写为“配合的连接机构”)。
2-9.对配合的连接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冰块包/蓄冷剂等限定,略。
3.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效果:略。
4.分案:1.一种冷藏桶,包括桶本体,盖体,盖体盖合在桶本体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冷藏桶的内部具有可拆卸的连接部件。
可能的分案2:1.一种密封的蓄冷剂,是作为冷源的蓄冷剂,其特征在于,该蓄冷剂是外部具有可拆卸的连接部件的蓄冷剂。
可能的分案3:1.一种密封的冰块包,是作为冷源的冰块包,其特征在于,该冰块包是外部具有可拆卸的连接部件的冰块包。
(说明:不能将主题名称写成含有“或”的形式,因为这会导致保护的主题不清楚,而且,“冰块”和“蓄冷剂”应该是下位概念和上位概念的关系,更不适合并列。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审查指南的相关部分内容)
今年的考题中,有3-4个需要用上位概念的地方,只是最后一个没有把握:1.无效题中:拉链和连接件;2.实施方式:水平连接轴、纵向(?)连接轴概括成连接轴(?);3.配合的连接(?)可以概括通过连接轴进行的连接粘接、拉链连接等;4.冰块包和蓄冷剂,现在我认为,蓄冷剂应该包括冰块包,所以蓄冷剂是冰块包的上位概念,技术交底书中将这两者并列,应该是出题人给我们设置的一个陷阱。
(注意:请看此帖的大侠提示技术交底书中的特别是带有标号的部件名称和连接关系,如果有图,则更好了,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