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qx_1966:用“a”是外国律师和外国专利局都要求的,我就遇到过外国专利局发文说不能用“the",也遇到过中译英后交外国所后外国律师指出应该用'a'的。中国专利局或中国所的要求想来也是长期与老外打交道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 (2012-08-21 11:17)
calin:关于a和the,楼主可能忽略了一种情形: a表示第一次出现(跟单复数无关、特指泛指无关),the表示“所述”或“所说”(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的)。这个在权利要求里面特别明显。发明内容也经常用这种写法。 但无论如何,enjoyment就算涉及上述情形,也应该用an。 (2012-08-21 14:52)
minger408408:是不是白痴,你自己最清楚 。你来这里不是讨论问题,而是充满怨气的为自己辩护,但可惜,你的观点并不是对的,不要以为自己是某个领域做了4年就觉得牛逼轰轰,或许这4年是你贻误大众的4年 (2012-11-0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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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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