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版主或其他高手,关于
“(二)第二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引用1的从权
4、...
删掉独权1,权2和权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时要考虑两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如果权2和权3没有单一性,那么权3分案,分案后就可以在分案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这种题目,考试者不用从说明书中提取区别技术特征来修改权利要求,等于对意见陈述书不理睬,分数不好分布。所以出题上,可能性要少一些。”
分案后允许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这是说,权3可以增加从属,这时,权2还是不能增加从属吧? 》
分案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这里的“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是应该包括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吧,如果是包括这些,那权3(作为分案申请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从属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2修改而得)中是不能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
( 不知是否应该这样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