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现在的专利实务考试,出题者都是尽量融合撰写、答复审查意见、答复无效等内容,尽可能的从多方面、多角度考察应试者。所以不要押宝在某种考试类型上。
一、2011年考撰写的概率要低些,2010年考了撰写。如果还是考撰写,那就该干嘛干嘛,没啥说的。
二、2011年考答复无效的可能性也低。新法已经施行,再考老法无意义;如果考新法和老法的区别,故意设置陷阱,那会有人骂的;如果考新法,著录项目通常要记载申请日等信息,复审委按新法处理的案件数量都不多,大多数人都没接触过,所以意义也不大。
有人说,会不会弄个国外使用公开的绝对新颖性来考无效?不会的,出题人不会故意做这么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事。
有人说,会不会在著录项目上申请人同名,考“任何人”和“其他人”的区别?也不会的,因为同名同姓的情况很多。不能就此认定为同一人。当然,万一还是要考答复无效,考题中未作说明的情况下还是用新法。
有人说,会不会请求人先提供一个无效请求书的初稿,让考生评价,考撰写无效请求书。这其实本质上还是考无效中的答复。因为对无效请求书的初稿的评价,就相当于答复,所以该干嘛还是干嘛。
三、2011年考答复审查意见可能性很高。因为新审查指南已经施行一段时间了,有考试的需求。以前有种说法是“通过答复考撰写”,也就是在答复的过程中增加权利要求的方式考撰写。现在新审查指南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能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方案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但是,现在可以把“通过答复考撰写”改为“通过答复进行分案,再通过分案考撰写”。从而实现考点分散,也达到全面考察应试者的目的,这也是出题人期望的。另外考答复审查,对比文件可以不列著录项目,这样就可以避免新旧法过渡的问题,直接按新法走。
(一)第一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引用1的从权
4、...
从说明书提取区别技术特征添加到独权1,独权1和其他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以说明书的“剩余部分”为基础,撰写一个分案申请。这是最常见的考试形式(后面第二至第六种出题方式,都得要考虑是否有分案的问题,下略)。
可能加大难度的,就是增加2项或更多的区别技术特征或必要技术特征到独权1。
可能加大难度的,撰写的分案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主动增加新的权利要求,所以分案中的相关内容不能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时候,就要考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例如独权1、权2、权3)能否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写入分案中,进行更多的保护。
可不可能撰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案呢?可能性不大,因为太过复杂。因为第一个分案的一些内容要考虑是否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第二个分案中进行保护,也要考虑第二个分案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第一个分案中进行保护,还要考虑各自的分案中是否有相同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会导致A9不能重复授权的问题。两个分案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是否能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的可能,高度复杂。要这样出题的话,只能歇菜。
(二)第二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引用1的从权
4、...
删掉独权1,权2和权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时要考虑两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问题。如果权2和权3没有单一性,那么权3分案,分案后就可以在分案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这种题目,考试者不用从说明书中提取区别技术特征来修改权利要求,等于对意见陈述书不理睬,分数不好分布。所以出题上,可能性要少一些。
(三)第三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引用1的从权
4、...
删掉独权1,并且权2和权3要合并后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种方式,对于出题者,比较难,因为要保证权2和权3的组合具有意料不到的效果,对比文件中两个对比文件的简单组合没有权2和权3组合后的效果。(但是出题者,也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审查员不否定权2和权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指出权2和权3保护范围不清楚或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将权2和权3合并后就清楚)。和第二种出题方式一样,考试者不用从说明书中提取区别技术特征来修改权利要求,可能性要少一些。
(四)第四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引用2的从权
4、...
这和上面的考题区别是:权3引的是权2。删除独权1,将权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是这样的话,和上述第二种考题类型一样,等于考的知识点太少,考生没干活。如果权2作为独权,还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还需要从说明书提取区别技术特征,这样的考试难度太大,可能性比第二、三种考题更少。
(五)第五种出题方式
1、独权
2、引用1的从权
3、独权
4、...
这和第一种出题方式的区别是:权3是个独权。
如果审查员否定了全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1增加区别技术特征时,权3也要考虑是否能增加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权3是回引权1的独权,那么“通常”权3也会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权3没有回引权1,那就得考虑从说明书提取技术特征到权3的问题,如果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到权3,那还需要考虑新的权1和新的权3是否有单一性,否则权3必须分案,如果权3分案,还要考虑在权3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这种难度太大。
如果审查员没有否定权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1增加技术特征后,也得仔细考虑对权3的影响。
(六)还有更多的出题方式
。。。。。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得出,以前“通过答复考撰写”主要得分点还是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而新的“通过答复考分案,通过分案考撰写”,不少得分点有可能转移到分案的内容当中。
以上内容纯属无聊时的拍脑袋空想,各位不要当真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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