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leonwhy wrote:
保证最大权益也是有限制的
要是像楼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2包括B+C这个修改是超范围的,这个权2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没有的技术方案
所以这种修改只能两者择其一:
要么把B或者C作为新的独权删除或者分案另一个;
要么把B+C合并作为一个独权
实际工作里一般都会选择前者,这才是保证利益最大的修改,不能两个都想占着。另外按照第一种做法,如果是答复实审或者复审时候可以选择分案或者删除
如果是在答复无效时候就只能是删除原权3也就是根本不能分案。 合并式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诞生一个授权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新技术方案”。修改就是为了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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