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2011-9-29 19:02
655525
请教:
    比如:权1技术特征A
                  权2引权1技术特征A+B
                  权3引权1技术特征A+C
       权1无效,权2有效,权3可能无效
    修改时,如合并权2和权3,技术特征A+B+C
       请问这时权2还可以保留吗?
可否变成新权1(原权2)
        新权2(原权2+原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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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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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20387  注册会员 | 2011-9-29 19:40:42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个人觉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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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houwj  认证会员 | 2011-10-1 14:09:00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高手给个标准啥
xuchunlei  注册会员 | 2011-10-1 23:42:38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所谓的合并式修改,应有之义就是合并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而旧的技术方案不再保留权。如果允许像本题这样修改,那无效程序将变得很复杂且可能没完没了。
    另外,从本题中的修改结果上看,其实,权2并没有修改,而是将权3增加了技术特征B,这是不允许的修改。
    哈哈,不知是否同意我的看法哦。
beabby  新手上路 | 2011-10-2 22:36:19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无效时,可以合并相互无从属关系,但从属于同一独权的两条权利要求可以合并。所以合并权2和权3是可以的,但是保留权2的话,就相当于给权3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应该不属于无效的修改方式。
饥而愚  注册会员 | 2011-10-12 23:02:03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还要看是否新的合并式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有记载,要不,连起码的修改超范围都满足不了,对吧?
仅供参考
鱼鱼游  注册会员 | 2011-10-13 18:47:5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beabby wrote:
无效时,可以合并相互无从属关系,但从属于同一独权的两条权利要求可以合并。所以合并权2和权3是可以的,但是保留权2的话,就相当于给权3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应该不属于无效的修改方式。

同意!
按照LZ的假设,并非指南里指出的“删独权,合并从权”的合并方式,LZ的修改是“删独权,提原权2为独权,在原权3中引入技术特征B,作为从权2了”。

LZ偷换了合并修改方式的概念~~~
swordsman123456  注册会员 | 2011-10-19 01:06:56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个人觉得,此种情况的修改方式一般是:删除权1,合并权2、权3为一条新的独权。
ly1015  注册会员 | 2011-10-19 08:01:0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个人觉得 删除权1,合并权2、权3为一条新的独权。

上次上代理人的考前培训班  崔峥老师说 要想以合并的方式修改 至少要3条权利要求
删1合2 3
轻舟浩水  注册会员 | 2011-10-20 05:51:47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修改方式
......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
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
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
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
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
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从这段话看,你的说法不对,对合并修改理解错误。应该:
删除权1,合并权2、权3为一条新的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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