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2011-9-29 19:02
640925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11-10-22 01:53:13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考试怎样答,我不知道。

如楼主所说的修改,没什么不妥,而且可以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有禁止这样修改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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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why  注册会员 | 2011-10-24 19:51:07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不行
把原权2作为修改后权1
这时候原权2(修改后权1)跟原权3之间没单一性了
两个没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怎么合并?这么修改只能删除原权3 或者把原权3也并到新权1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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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福  新手上路 | 2011-10-25 00:43:27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这个,一直都没弄清楚
kekemecoco  新手上路 | 2011-10-25 01:41:51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不允许保留2
roger_scu  注册会员 | 2011-10-25 03:10:1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不同意,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leonwhy wrote:
不行
把原权2作为修改后权1
这时候原权2(修改后权1)跟原权3之间没单一性了
两个没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怎么合并?这么修改只能删除原权3 或者把原权3也并到新权1里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11-10-25 16:24:57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是否具有单一性,与能否合并修改没有关系。

权1是原来的权2,其存在不是合并的结果,是本来就存在的权项。
权2是原权1删除后,原权2与原权3合并修改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
权2与权1之间的引用关系,是客观上的一个结果,也是对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要求。

指南仅规定了可以如何修改(合并为权2),并没有限制保留权1(原权2),立法本意如何,不好妄加揣测。

作为考试,完全可以不必参考我的意见,但实务中合议组没有理由不接受权1(原权2),不然决定书很难写。
leonwhy wrote:
不行
把原权2作为修改后权1
这时候原权2(修改后权1)跟原权3之间没单一性了
两个没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怎么合并?这么修改只能删除原权3 或者把原权3也并到新权1里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11-10-27 04:48:23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东莞彪哥 wrote:
是否具有单一性,与能否合并修改没有关系。

权1是原来的权2,其存在不是合并的结果,是本来就存在的权项。
权2是原权1删除后,原权2与原权3合并修改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
权2与权1之间的引用关系,是客观上的一个结果,也是对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要求。

指南仅规定了可以如何修改(合并为权2),并没有限制保留权1(原权2),立法本意如何,不好妄加揣测。

作为考试,完全可以不必参考我的意见,但实务中合议组没有理由不接受权1(原权2),不然决定书很难写。
跟单一性当然有关系,删除了原权1把原权2变成独权他的技术方案是B,此时原来的权3就是现在的权2了他的技术方案是C,B和C是两个相互之间没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原权3也就是修改后的权2是跟修改后的权1没有单一性的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能合并,合并修改只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因此也就更不可能把两个独权合并以后作为权1的从属,引用关系也是错的。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11-10-27 05:28:05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东莞彪哥 wrote:
考试怎样答,我不知道。

如楼主所说的修改,没什么不妥,而且可以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有禁止这样修改的条款吗?
保证最大权益也是有限制的
要是像楼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2包括B+C这个修改是超范围的,这个权2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没有的技术方案
所以这种修改只能两者择其一:
要么把B或者C作为新的独权删除或者分案另一个;
要么把B+C合并作为一个独权
实际工作里一般都会选择前者,这才是保证利益最大的修改,不能两个都想占着。另外按照第一种做法,如果是答复实审或者复审时候可以选择分案或者删除
如果是在答复无效时候就只能是删除原权3也就是根本不能分案。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11-10-27 07:07:12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按此逻辑,所有的合并式修改都是超范围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有的技术方案,还叫合并式修改么?

楼主网上快舟并未提到是否超范围的问题,也未提供说明书是否包含“A+B+C”的方案。楼主网上快舟抛出这个话题,显然是在符合修改原则和前题下发起对修改方式的讨论。

这里涉及到一个指南(四三4.6.2)未明确规定的话题:当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从属于其的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可否同时适用不修改和参与其它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修改的问题。同样性质的问题还有:
权1:A。
权2引1:B。
权3引1:C。
权4引1:D。
权5引1:E。
权6引1:F。
在符合四大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以下修改是否允许:
权1:A+B+C
权2:A+B+C+D
权3:A+B+C+D+E
权4:A+B+C+D+E+F
权5:A+B+D
权6:A+B+D+E
权7:A+B+E
权8:A+B+E+F
权9:A+B+D+E+F
权10:A+C+D
权11:A+C+D+E
权12:A+C+D+E+F
权13:A+D+E
......
再作形式修改,满足权利要求书整体清楚的要求。
我相信,权1和权13之间是绝对没有单一性的,但单一性并不是对修改方式的限制,可以在此引入单一性的审查员或法官,那绝对是开拓性的人才。

我个人认为,以上修改都应当被接受,至于原因,合并式修改本身就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补救性的救济方式,应当给专利权人充分选择发明创造的机会。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是有严格限制的,专利权人只有在法定的三种情况下才能合并式修改,而且一旦放弃部分技术方案后,后续很难再有回转的时机。

如楼主所举的例子,专利权人一旦选择只保留A+B,不论结果如何,那么在后续的程序中将永远没有机会评价A+B+C的创造性。专利权人一旦选择只合并地保留A+B+C,即便B是作出贡献的特征,也将永远失去保留A+B方案的机会。

把符合修改原则的修改方式均予保留,即便遭遇开拓性人才,超码还有再次选择的机会,或在后续程序中取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
leonwhy wrote:
保证最大权益也是有限制的
要是像楼主的修改,修改后的权2包括B+C这个修改是超范围的,这个权2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原来权利要求里没有的技术方案所以这种修改只能两者择其一:
要么把B或者C作为新的独权删除或者分案另一个;
要么把B+C合并作为一个独权
实际工作里一般都会选择前者,这才是保证利益最大的修改,不能两个都想占着。另外按照第一种做法,如果是答复实审或者复审时候可以选择分案或者删除
如果是在答复无效时候就只能是删除原权3也就是根本不能分案。
fange99  认证会员 | 2011-10-27 07:20:20

Re:无效程序的合并修改问题

这上面讨论的什么乱七八糟的,我完全看晕了。

还是富贵鼠版主说的对,这是个伪命题。脱离技术方案研究这些abcd的游戏能把人整崩溃了。

只要一套上一些技术方案,你就会发现,直接删了权1拉倒,对于A+C你管不了了,反正你有A+B了,你还要A+B+C有啥用啊。置于你想要A+C,那好吧,A+B你就别要了。你总要把保护范围往大了弄啊

什么A+C分案。都无效阶段了,咋分案啊?
楼主,你安心吧,你折腾自己想出来的问题不会出现在试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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