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无效请求人上诉理由的答辩
1、“弹性阻力装置”是一个功能性的限定
“弹性阻力装置”是带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功能设施(侵权终审判决书)。其实现的功能是根据电机转速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
本专利说明书对“弹性阻力装置”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产生的效果及动作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其实施例和附图对“弹性阻力装置”的结构、部件、连接关系做出了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通读本专利说明书后,对“弹性阻力装置”不会产生歧义或模糊认识。
“弹性阻力装置”是一个功能性限定,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是清楚的,其保护范围应当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2、采用压缩弹簧是惯用手段
无效请求人使用“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无效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介绍了其提供的四个专利证据中的弹簧,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是压缩弹簧,它们均已解决了以下两个技术问题:
A、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接触问题;
B、动电极、静电极和弹簧之间的相互绝缘(爬电)问题。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被两级法院分别判决的侵权产品均采用压缩弹簧。
所有这些充分说明:采用压缩弹簧是相对于本专利的一种惯用手段。
3、删除原权利要求4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
《审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二章第3.2.3节“简要”明确规定:“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等同的权利要求”。
原权利要求4的内容是:“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2)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1)上。”与权利要求1中的:“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保护范围实质等同。
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专利申请人为保证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一致,根据专利申请审查员意见,删除原权利要求4是避免与权利要求1重复。
4、拉伸弹簧是优选的、且是权利要求3指定的方式
采用拉伸弹簧是人们不易想到的方式,是:
A、专利申请人认定的优选实施方式;
B、权利要求3指定的方式。专利申请人对拉伸弹簧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17条“(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之规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翟佑华 201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