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 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2011-1-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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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博客:http://zuh806-63.blog.163.com 电子信箱:zuh806-63@163.com。
申诉书、无效请求书、无效决定书,无效答辩、侵权终审判决书等在我的博客内均有详细记载,欢迎有能力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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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2-8 20:31:43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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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6liu  新手上路 | 2011-3-19 01:58:49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可与我联系,QQ:85752749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26 04:23:38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我深信:仅一个复审委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与一个伪造发明专利证书、恶意仿冒他人专利的无赖结合,再与本案复审委主审员勾结,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阻碍不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心和步伐;一个自以为找到了本案复审委主审员的引路人,就能疯狂仿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者,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详情见http://zuh806-63.blog.163.com/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11-3-28 17:28:09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空气污浊需要涤荡
对于坚决维护自己权力的人,尤其是现在法制执行中还存在人为因素,真的是值得佩服你的勇气
既然都走到最高院了,除非影响政治决策的案子,一般人为因素影响很少。希望你的案件能有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30 04:32:25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四、我是一只蚂蚁,也要咬人情腐败这颗摇钱树
尽管《法官法》第17条第2款、《检察官法》第20条第2款均规定:离职后的司法官员不能代理由原工作单位审理的案件;
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应自觉回避;
尽管《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第4款规定:不能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但个别委托人靠宣传自己请了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去左右人民法院的判决;个别专利代理机构,靠宣传自己拥有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这张“王牌”去招揽业务,且将代理费提高到普通代理机构的数倍至数十倍。
第15243号决定书一方面指责“专利权人在多次提供的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中指出请求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中不应当代理无效案件”(第7页),另一方面:
①、不公布专利权人一个相关理由、且剥夺了“王牌”代理人在决定书中的署名权;
②、纵容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使用“忽悠+蒙”的手段无效本专利;
③、采用捏造谬论的手段否定了全部专利。
《审查指南》未考虑到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会采用“忽悠+蒙”的手段代理专利无效案件;更未考虑到现复审委:纵容前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使用“忽悠+蒙”的手段解释证据及相关无效理由;捏造谬论否定全部专利。
《审查指南》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的部门规章。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应抛弃《法官法》、《检察官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审查指南》内,为自己及自己的同事栽一颗“离职后的摇钱树”。
“离职后的摇钱树”不应成为专利复审委员谋取个人私利的、人情腐败的、集体的、“独享的终身福利”,《审查指南》不应成为本案主审员“人情腐败”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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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30 04:36:59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五、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丢,专利无效审理不能成为人情腐败的《卖拐》表演
我要说明的是,我本人对利用“权威+人脉关系”无效本专利的行为深恶痛绝,为此已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接到无效通知书的第四天)、2010年10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察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力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人廖涛写了名为“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不是‘人情腐败’的摇钱树”的举报信。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信仿室的答复是: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不容行政行为干涉,并让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相关问题。但我仍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他们均是国家的精英,理应是清正廉洁的典范;专利无效审理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不能成为“对复审委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争夺战”、不能成为“对复审委现任主审员人脉关系的地道战”;更不能“为了维护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面子和利益”,捏造谬论否定全部发明专利。
专利无效审理有“困难”就找复审委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主审员一边审理本案,一边照应自己的引路人代理本案,就是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的“人情腐败”。
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丢;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不能抛弃。纵容复审委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使用“忽悠+蒙”的手段解释相关证据及理由,且捏造谬论否定全部发明专利,就是专利无效审理过程中的《卖拐》表演。
最后,我深信:仅一个复审委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与一个伪造发明专利证书、恶意仿冒他人专利的无赖结合,再与本案复审委主审员勾结,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阻碍不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心和步伐;一个自以为找到了本案复审委主审员的引路人,就能疯狂仿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者,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此致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翟佑华
   2011-3-7
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30 04:47:14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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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30 05:05:44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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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注册会员 | 2011-3-30 05:07:11

Re:急找答辩专利侵权人申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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