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人在其提供的意见陈述书及随后提供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均使用“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间距离成反比”这一语言介绍其提供的四个证据中的弹簧;但在专利无效口审时,将“成反比”偷换成“反比例”(《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377页内,反比例是反比的特例)、将“动静电极间的距离”偷换成“弹簧的变形量”,并曲解胡克定律(《辞海》1700页原文是:应力与变形量成正比),进而作出“动静电极间的距离无法到零、弹性阻力与动静电极间距离成正比”这一荒谬的结论。
清楚、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观点,是“案由”的基本规定。无效请求人对“成反比”的曲解,是本案口审时争议的主要焦点,更何况本专利权人在口审时明确指出:无效请求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用“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间距离成反比”介绍了其四个证据中的弹簧。
被告不但不指出无效请求人的的荒谬,反而在“案由”内删除了无效请求人使用“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间距离成反比”这一语言介绍其证据中的弹簧,以避免前后矛盾;且将本专利权人于口审后最后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提供的相关答辩词内容删除到仅剩一句 “‘反比例’与‘成反比’不是一个概念”(决定书7页5段)搪塞了事。
要知道,请求人将“电极间的距离”偷换成“弹簧的变形量”才是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段。因本专利:动静电极间的距离=电极间原始距离-弹簧的变形量,“电极间的距离最大时,弹簧变形量为0,阻力也为0;而电极间的距离为0时,弹簧变形量最大,阻力也是最大”。更何况“成反比”只是对“弹性阻力装置”所产生的效果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