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g665 wrote:
我已经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各位仁兄的意见修改答复了,但是形式上,写成“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根据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由产品修改为应用,将将权利要求1的名称由“一种???”修改为“一种???在??上的应用”,相应的技术特征为“????,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和3仍然引用修改后的权利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7。”
请各位高手评判一下。
也等着审查员的书面答复。
反正和审查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她不同意这么修改。 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产品本身没有新颖性,而其第二医药用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回答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允许将产品权利要求变为用途权利要求
我之前答过一些这样的O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