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遇到这个问题,请各位指正:
    我代理的一个发明专利,涉及一种分子筛,其中两种关键物质的含量本专利组成范围为 A:0~0.05,B:0.95~1.0,在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比现有技术提高10~15%左右。
   现有技术已经充分公开了A组成为A:0.2~0.3,B:0.7~0.8的技术方案以及组成为A:0.2~0.3,B:0.7~0.8的性能数据,同时还在一句话中提到:使用组成为A:0.2~0.3,B:0.7~0.8的产品,经过离子置换,可以得到组成为A:0.015,B:0.985的产品,但是没有公布该产品的任何性能数据,对比文件也没有提及使用离子置换手段可以提高该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

   原有的保护范围i是:A:0~0.05,B:0.95~1.0,该范围审查员认为实际上已经不具有新颖性(虽然两者组织形态稍有不同,一个是原粉,一个是分子筛。   
   我的实施例中,提供了三个,组成分别为B:0.986,B:0.9848,B:0.9846三个数值,并且提供了在应用上的测试数据结果。该效果良好。

   由于原有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保护应用,答复时候又不允许更改类型,请问如果把权利要求限制在实施例的范围,例如A:0.014,,B:0.986,能否可行,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请各位代理人和审查员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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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ch  新手上路 | 2011-2-23 17:02:45

Re: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由于原有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保护应用,答复时候又不允许更改类型\"
这个说法有问题,你如果改为用途,将原来的产品删除,此时可以认为是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新指南246页),而对与你说的“答复时候又不允许更改类型”没听过,指南上只是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理解为你的案子有新创了,然后审查员指了形式问题,此时,你在答复OA的时候进行的主动增加,而对于你目前的案子,如果用途有授权前景,个人认为可以进行更改(可以跟审查员沟通一下)

对于改为实施例中的数值,如果没有效果数据支持,审查员同样可以说进行常规调节或者有限的实验确定,个人不看好授权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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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2-25 01:41:42

Re: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谢谢。

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是: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但是我原来的案子,和审查员沟通时,都不允许将说明书的内容补充到变更类型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审查员建议分案。

所以请大家讨论一下
solo  中级会员 | 2011-2-25 01:59:23

Re: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如果不考虑保护范围,只为了授权,限定到实施例的数值点是可行的,也能确保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过,考虑到法33,鉴于实施例公开的只是特定的组合,可能还需要将此分子筛中除了A和B以外的其他元素的含量限定到这个实施例的数值点。
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2-25 19:12:36

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的理解

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是: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我和所里的同事反复讨论如何理解这句话,保守一点看法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也允许变更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如果按照最广义的有利的理解,那么允许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不知道其他审查员和有过类似修改经历的同仁们如何看待?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1-2-26 05:46:47

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wzg665 wrote:
本人最近遇到这个问题,请各位指正:
    我代理的一个发明专利,涉及一种分子筛,其中两种关键物质的含量本专利组成范围为 A:0~0.05,B:0.95~1.0,在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比现有技术提高10~15%左右。
   现有技术已经充分公开了A组成为A:0.2~0.3,B:0.7~0.8的技术方案以及组成为A:0.2~0.3,B:0.7~0.8的性能数据,同时还在一句话中提到:使用组成为A:0.2~0.3,B:0.7~0.8的产品,经过离子置换,可以得到组成为A:0.015,B:0.985的产品,但是没有公布该产品的任何性能数据,对比文件也没有提及使用离子置换手段可以提高该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

   原有的保护范围i是:A:0~0.05,B:0.95~1.0,该范围审查员认为实际上已经不具有新颖性(虽然两者组织形态稍有不同,一个是原粉,一个是分子筛。   
   我的实施例中,提供了三个,组成分别为B:0.986,B:0.9848,B:0.9846三个数值,并且提供了在应用上的测试数据结果。该效果良好。

   由于原有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保护应用,答复时候又不允许更改类型,请问如果把权利要求限制在实施例的范围,例如A:0.014,,B:0.986,能否可行,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请各位代理人和审查员指教。

楼主说对比文件提到“离子置换”,但却没有提到具体的事实方式,如果“离子置换”非显而易见,则对比文件公开的“经过离子置换,可以得到组成为A:0.015,B:0.985的产品”便不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破坏申请的新颖性。
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2-28 08:27:05

Re: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有感兴趣的么
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3-9 06:13:58

Re:未公布性能的组成范围相近的化合物能否破坏专利创造性

我已经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各位仁兄的意见修改答复了,但是形式上,写成“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根据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由产品修改为应用,将将权利要求1的名称由“一种???”修改为“一种???在??上的应用”,相应的技术特征为“????,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和3仍然引用修改后的权利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7。”

请各位高手评判一下。

也等着审查员的书面答复。

反正和审查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她不同意这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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