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遇到这个问题,请各位指正:
我代理的一个发明专利,涉及一种分子筛,其中两种关键物质的含量本专利组成范围为 A:0~0.05,B:0.95~1.0,在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比现有技术提高10~15%左右。
现有技术已经充分公开了A组成为A:0.2~0.3,B:0.7~0.8的技术方案以及组成为A:0.2~0.3,B:0.7~0.8的性能数据,同时还在一句话中提到:使用组成为A:0.2~0.3,B:0.7~0.8的产品,经过离子置换,可以得到组成为A:0.015,B:0.985的产品,但是没有公布该产品的任何性能数据,对比文件也没有提及使用离子置换手段可以提高该某一个吸附性能指标。
原有的保护范围i是:A:0~0.05,B:0.95~1.0,该范围审查员认为实际上已经不具有新颖性(虽然两者组织形态稍有不同,一个是原粉,一个是分子筛。
我的实施例中,提供了三个,组成分别为B:0.986,B:0.9848,B:0.9846三个数值,并且提供了在应用上的测试数据结果。该效果良好。
由于原有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保护应用,答复时候又不允许更改类型,请问如果把权利要求限制在实施例的范围,例如A:0.014,,B:0.986,能否可行,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请各位代理人和审查员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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