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估计以后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再也难以申办专利代理资格。

要达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至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四年,一年实习外加三年执业;要达到专利资格合伙人条件,至少在专利事务所工作四年,一年实习外加二年执业,这三年时间还需要停止律师执业。能等到另外两个同样具有条件的,就更是难上加难的了。

实践中,没几个律师愿意中断自己的律师执业单纯为了积累专利合伙人资格。

这样,以后除非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人员回内地创业,否则,内地基本没有可能成立具有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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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1-3-1 21:18:50

Re:对于专利代理条理的意见--关于律师事务所部分

(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规定,律师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专职律师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根据《送审稿》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为专利代理师,且他们的专利代理执业年限不得低于两年。《送审稿》较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有重大修订,而这样的修订,却大大限制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能性,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送审稿》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跟一家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也即专利代理人在执业期间不能从事专利事务以外的业务,这就是说,除非本所有专利代理资质,否则律师就无法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没有哪个律师为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而舍弃自己的律师证。要想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和律师证,并且是合伙人,其只能到现有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而现在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少,且基本都在北京、上海、广东,其他省市都没有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即便有这样梦想的律师到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们是很不乐意去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即便是有这个愿望,但要促够三个人,这也是非常困难的。
而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比其他专利代理代理机构更具有优势,更能促进国家专利事业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除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外还包括没有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及非专利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融资的群体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2、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除了专利代理人外还有律师,他们的管理能力一般会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能力;3、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时,除了具备专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外,同时还具备法律专业人员——律师,他们能给客户提供的服务更加全面;4、企业专利战略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包括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还包括企业专利制度的简历,而企业专利制度的简历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一般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很难完成的,只有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才胜任这个任务;5、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不光是申请专利的单位,还包括销售单位等其他业务领域的企业,而一个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例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达1000多人,其客户范围非常宽广,这对事实产权融资、专利产业化是非常有利的,可以说,大型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融资的平台,专利代理机构,即便是最大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公司,他们的客户更多的是专利权人,而不是金融机构或其他能够把专利产业化的人,难以完成专利产业化的重任。
为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开办业务应给予适当放宽。
变通建议:
1、删除“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时,三名以上有专利代理师比附执业两年以上”这一限制条件,保留专利代理师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承担更多的责任,促使其做好专利代理业务;
2、由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准许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律师到专利代理机构实习,这样可以保障律师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但考虑到代理师不能跟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只能在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如果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暂停律师执业。这样既保障了专利代理师执业的专职性,也保障了律师执业的专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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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对于专利代理条理的意见--关于律师事务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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