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2011-2-2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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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是: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讨论后,保守一点看法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也允许变更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如果按照最广义的有利的理解,那么允许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不知道其他审查员和有过类似修改经历的同仁们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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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3-3 02:48:09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请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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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wear  新手上路 | 2011-3-3 05:12:50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我认为是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允许这种修改。
邓秋星  注册会员 | 2011-3-3 17:07:15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我觉得这条规定没有什么广义和狭义之分,“允许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这是它的字面意思,也是它的真实含义,没有楼主所说的那种保守的理解。内涵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顺便说一下,依照这条规定修改申请文件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令狐中  新手上路 | 2011-3-3 17:53:13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重要的一点在于后半部分,也就是说,任何修改都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即不得违反专利法第33条。再看前半部分,变更了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则主题名称必然变化,因为类型要从主题上体现。并且一般来说技术特征也会随之变化,因为方法类和产品类的描述一般是不同的。
但如果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三种改变,是先变后面的,那前面的不一定变化,比如一个自行车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变了,但主题可能还是自行车,只不过加入了其他技术特征,或改变了技术特征的侧重点。
这样说应该清楚了吧。没有什么所谓保守、广义之说。
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3-6 18:41:03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s:2]
wzg665  专利代理人 | 2011-3-9 03:57:05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我已经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各位仁兄的意见修改答复了,但是形式上,写成“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根据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和实施例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由产品修改为应用,将将权利要求1的名称由“一种???”修改为“一种???在??上的应用”,相应的技术特征为“????,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和3仍然引用修改后的权利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7。”

请各位高手评判一下。

也等着审查员的书面答复。

反正和审查员电话沟通的时候,她不同意这么修改。
邓秋星  注册会员 | 2011-3-9 17:15:49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这样肯定是不可以的,在10版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不得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我觉得以楼主的功底应该很清楚这点的,可能是想多了。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1-3-9 20:56:05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wzg665 wrote:
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是: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讨论后,保守一点看法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也允许变更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如果按照最广义的有利的理解,那么允许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不知道其他审查员和有过类似修改经历的同仁们如何看待?

审查指南规定上述可允许的修改,其基础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如果不是基于这一基础,其修改也将缺乏依据;基于前述修改技术,名称、类型等可以同时修改。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1-3-9 23:44:31

Re:如何理解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

要结合上下文理解这些规定。需要考虑A33和A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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