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g665 wrote: 审查指南中,允许的修改是: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讨论后,保守一点看法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也允许变更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如果按照最广义的有利的理解,那么允许同时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不知道其他审查员和有过类似修改经历的同仁们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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