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A的成分是否在申请2的申请日之前是公知的?
如果是,你这样写没有问题,但最好是引用已经公开的其他文献,而不是申请1
如果不是,你有两个选择:第一,在申请1公开之后递交申请2,这样做的话,对申请2的不利影响在于申请日将推迟;或者第二,在申请2中加入完整的关于催化剂A的说明
否则,如果你的申请2将是公开不充分,公开不充分是可以驳回的理由,并且也是可以无效的理由,这个缺陷是致命的,请慎重。
提示一下,从现行专利法来看,在申请2的申请日或之前申请并在申请2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文献,不能视为申请2的现有技术,因此,如果申请2中引用这样的文献,将视为引入了一个并非为公众公知的知识。
wzg665 wrote:
本人在撰写时遇到下述问题,就是客户同时提交了两篇申请,申请二引用了申请一的一种催化剂。如果申请一先递交,可以拿到申请一的申请号,这样可以在申请二中引用申请一,“催化剂为申请号为×××××的中国专利说明书所述催化剂A”
但是客户希望两篇尽早申请,还不想在申请二中增加很多篇幅再次描写一遍申请一中催化剂的制法,那么如何处理此事?
能否这样写:“催化剂为申请人同为本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为*****,在与本专利同一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名称为“×××××××”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1所述催化剂A”,请问这样可以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