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2010-12-2 18:43
744825
echo010203  新手上路 | 2011-3-4 05:18:33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同问,最近也遇到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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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图腾  注册会员 | 2011-3-4 17:35:25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lawyerq wrote:
个人认为只有需要,就要尽量争取使用,直至明令禁用。

2005年最高院就以判例形式禁止了,后续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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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李里  新手上路 | 2011-3-4 23:49:38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是的,已经不再适用了
o0feng  注册会员 | 2011-3-8 01:43:20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针对争议较多的应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问题,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否定了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不会侵犯专利权。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孔祥俊  王永昌  李剑

针对争议较多的应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问题,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否定了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不会侵犯专利权。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

孔祥俊: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高级法官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11-3-8 21:40:13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难得一见

接下来应该考虑   等同原则。

等同的判断主体是谁?法官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美国是衡平法,陪审团可以看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法院判决具有执行力。
法官向商标专利局局长陈述结案情况,并记录在专利档案里;从而法院判决能执行。

大陆法国家,法官、最多是合议庭合议,是否可以作为对技术进行判断的主体?

如果假想一个提线木偶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那么谁来操纵这个木偶?

假设这个假想可行,那么;

判断的时间应该是专利申请时还是侵权时?

如果是侵权时,那么证据的可信性怎么认定?
zhoushanming119  新手上路 | 2011-4-1 21:32:25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多余指定也是非常有争议的,毕竟这条原则和侵权的全覆盖原则是有点矛盾的,有个著名的案例就是周林频谱仪,虽然最后这个判定是侵权了,但是由此引发了极大的讨论,后来大家都渐渐倾向于不采用多余指定的这条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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