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2010-12-2 18:43
744925
longfly  专利代理人 | 2011-1-18 20:01:54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在司法中从未被立法确立,何来废止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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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18 22:50:56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longfly wrote:
多余指定在司法中从未被立法确立,何来废止之说?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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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棣  认证会员 | 2011-1-18 23:36:36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相关知识,在此不多说,从网上搜一下就有很多。我在这里主要说一下它的终结。

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1号《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一案判决书》(上诉人代理律师是蒋洪义,在北京还是挺有名的)中,最高法有下面这样一段话,清楚地阐释了关于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和其在保护专利权中的重要任用,从而传达出对多余指定原则的使用限制:

“首先,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其次,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上述文字中,其余的话都是在讲道理,只有“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是标志性的,表明最高法已经基本否认了“多余指定原则”,但“不赞成”和“轻率”又说明最高法没有从根本上完全否认该原则,或许在关系到某些重大项目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时,给自己留条后路吧。

虽然中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法的上行下效作用还是很明显的,从该案后,各国各下级法院就基本不再使用“多余指定原则”了。当然,还是像上面所说,最高法并没有完全否认该原则,所以您在实践中如果有必要使用该原则时,还是用吧,从各方面提供信息又让法院相信您这个案子有必要使用“多余指定原则”。
patent9527  中级会员 | 2011-1-20 00:59:40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好像是 慎用
如果遇到开创性的发明,为了均衡利益,估计还是会用的把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11-1-20 04:44:19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dada5517 wrote:
哪个条款有说明其废除了
哪个条款有说明其有效了?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11-1-20 21:45:31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莫名两颗 wrote:
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详细点!谢谢!
这玩意已经不用了,不用知道,以后也不会用到这个原则的。
如果一定想知道,查周林频谱仪案子的判决书吧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11-1-20 21:46:58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lawyerq wrote:
确实,并未见明确不适用该原则的相关法律。从最高院以往案例及解释理解他们对多余指定原则上持基本否定的态度,据此,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会更高,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非常谨慎否则不能依赖在以后的专利诉讼中指望靠多余指定将权利要求的某技术特征排除掉。
但显然,既然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在专利诉讼中我们还是可以尽量争取法院使用以达到诉讼目的,只是在提出此主张时应更多考虑并论证该侵权物中缺少的某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的目的无关联?是否该技术特征确实不是实现技术方案所必须(即非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特征是否专利技术方案依然具有专利性?侵权物中缺少该特征是否因为技术进步原因还是改劣实施等因素(若系改劣实施则该缺少的特征不能被认为是非必要特征而使用多余指定)。与此同时相关的举证应更翔实、慎密。
个人认为只有需要,就要尽量争取使用,直至明令禁用。
你对2009年年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理解不透彻,你再好好看看那个司法解释吧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11-1-20 21:51:40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longfly wrote:
多余指定在司法中从未被立法确立,何来废止之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11-2-25 06:34:38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请忘记多余指定原则,该原则已经废除了。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1-2-26 05:51:50

Re: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最高法院已经废除多余指定原则,没有必要再去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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