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同志 wrote:
根据我微薄的无效经验:
1、对于公知常识,即使请求人不提,复审委也会依旧职权认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
2、没有实用性不能达到目的,与权利要求项是公知常识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二者都是无效的理由,可以同时提出,无论哪一条成立,都会导致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无效。
3、打好专利无效,需要法律和技术都精通才赢,具体地说,是拿技术说事,套法律规定的条文,既要说得好也要套的好。
4、复审委和法院做判决,不仅仅看庭审表现,还看无效请求书以及答辩词的内容,以及复审委和法院依法认定的内容,最主要是审查相关的事实,事实认定清楚后也是套法律条文,控辩双方的当庭辩论,主要是明确双方坚持和否定的观点,即使在某些点上说得对方哑口无言也不一定最终能赢。 请求人并没请求专利权项1是公知常识, 没有公知常识的举证, 复审委员会代替请求人作出公知常识的判决要点,且不利于专利权人的情况下,没有给专利权人辩论机会.
套法律规定的条文:
复审委员会违反了审查原则
一、请求原则:公知技术方面:请求人没有请求(权利1-7);
二、听证原则:公知技术和短焦距方面:专利权人没有答辩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