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2010-11-8 17:19
811742
myappletree  注册会员 | 2010-11-9 06:15:44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搞不清楼主,不要管文件3有没有说可以实现某某功能, 只要根据文件3能概括可以实现发明的目的就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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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unfeng  注册会员 | 2010-11-9 06:30:25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

基本同意。
beibei wrote:
我来为lz补充一下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是和我们所的老代理人讨论并确定后的结论:
1.今年考试的思路和出题人的意图和06年的考试一样,我们先不说别的,就说题目中专门画了一张帽帽的图,和06年专门把加宽的技术特征也提出来画了一张图的提示是一样的;
2.如果大家觉得上述理由牵强,我再说这个理由:有谁会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检索的要求检索到的附件3,自己不用?那不是活丑啦?
   请大家看看《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7章检索的“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一段: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
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附件3是命题人根据这段的规定做出来的命题,第一,假定你是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你才能检索出附件3来;而审查指南中的“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大家不觉得就是本命题的变形么?既然审查指南都认为工业上的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和茶叶搅拌机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作为合格的代理人,当然要使用附件3的工业用搅拌机来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不然附件3检索来何用?
   第二,我认为果汁局的人已经很胆小了,直接把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改改,也没有超过很大原则的在命题;加之上段话另外提到的电缆夹子的命题,也是和06年的夹子相对应的命题。只要复习的时候认真看这段,我相信都会确定帽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
3.附件2仍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在相同技术领域确定,而附件3再用于评价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这在实务中我们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思路完全相同。我们所老代理的经验也是如此,肯定是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然后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罩和孔,而罩和孔被附件3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和附件3相同(交底书里面写的很明确,出了方便清洗不留死角的效果以外,也有充分混合充分粉碎的效果的),因此写罩和孔是没有创造性的,再考虑把帽帽加进去,就Ok了
4.由于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以还是必须把罩和孔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后,因此,特征在于后应该是罩+孔+帽!
5.上述理由请大家指教,个人认为这是命题者的思路,也是比较标准的答案了,有时候不能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因为不能抵抗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可取的。在实务中,我想我会先还是写罩和孔试试审查员的意见,若二通来了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我再把帽提到独权里,但是,考试就是考试,没有二通三通,必须一步到位,所以肯定是要加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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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9 14:02:19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

beibei wrote:
我来为lz补充一下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是和我们所的老代理人讨论并确定后的结论:
1.今年考试的思路和出题人的意图和06年的考试一样,我们先不说别的,就说题目中专门画了一张帽帽的图,和06年专门把加宽的技术特征也提出来画了一张图的提示是一样的;
2.如果大家觉得上述理由牵强,我再说这个理由:有谁会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检索的要求检索到的附件3,自己不用?那不是活丑啦?
   请大家看看《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7章检索的“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一段: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
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附件3是命题人根据这段的规定做出来的命题,第一,假定你是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你才能检索出附件3来;而审查指南中的“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大家不觉得就是本命题的变形么?既然审查指南都认为工业上的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和茶叶搅拌机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作为合格的代理人,当然要使用附件3的工业用搅拌机来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不然附件3检索来何用?
   第二,我认为果汁局的人已经很胆小了,直接把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改改,也没有超过很大原则的在命题;加之上段话另外提到的电缆夹子的命题,也是和06年的夹子相对应的命题。只要复习的时候认真看这段,我相信都会确定帽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
3.附件2仍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在相同技术领域确定,而附件3再用于评价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这在实务中我们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思路完全相同。我们所老代理的经验也是如此,肯定是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然后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罩和孔,而罩和孔被附件3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和附件3相同(交底书里面写的很明确,出了方便清洗不留死角的效果以外,也有充分混合充分粉碎的效果的),因此写罩和孔是没有创造性的,再考虑把帽帽加进去,就Ok了
4.由于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以还是必须把罩和孔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后,因此,特征在于后应该是罩+孔+帽!
5.上述理由请大家指教,个人认为这是命题者的思路,也是比较标准的答案了,有时候不能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因为不能抵抗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可取的。在实务中,我想我会先还是写罩和孔试试审查员的意见,若二通来了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我再把帽提到独权里,但是,考试就是考试,没有二通三通,必须一步到位,所以肯定是要加帽了。
同意,看来我最接近现有技术选错了。
wanggang93  注册会员 | 2010-11-9 17:19:28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我来为lz补充一下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是和我们所的老代理人讨论并确定后的结论:
1.今年考试的思路和出题人的意图和06年的考试一样,我们先不说别的,就说题目中专门画了一张帽帽的图,和06年专门把加宽的技术特征也提出来画了一张图的提示是一样的;
2.如果大家觉得上述理由牵强,我再说这个理由:有谁会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检索的要求检索到的附件3,自己不用?那不是活丑啦?
回复:06年是06年,10年是10年,06是10年就一定是吗,这个还可能是出题人的陷阱呢

请大家看看《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7章检索的“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一段: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
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附件3是命题人根据这段的规定做出来的命题,第一,假定你是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你才能检索出附件3来;而审查指南中的“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大家不觉得就是本命题的变形么?既然审查指南都认为工业上的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和茶叶搅拌机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作为合格的代理人,当然要使用附件3的工业用搅拌机来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不然附件3检索来何用?
第二,我认为果汁局的人已经很胆小了,直接把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改改,也没有超过很大原则的在命题;加之上段话另外提到的电缆夹子的命题,也是和06年的夹子相对应的命题。只要复习的时候认真看这段,我相信都会确定帽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

回复:(1)附件3有没有资格用来评价其创造性,附件3能不能把申请否了,这是两码事.
(2)附件3与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想同吗?不相同,效果一样吗,肯定不一样,那既然这两点都不一样,为什么说申请想对于附件3没创造性.

3.附件2仍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在相同技术领域确定,而附件3再用于评价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这在实务中我们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思路完全相同。我们所老代理的经验也是如此,肯定是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然后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罩和孔,而罩和孔被附件3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和附件3相同(交底书里面写的很明确,出了方便清洗不留死角的效果以外,也有充分混合充分粉碎的效果的),因此写罩和孔是没有创造性的,再考虑把帽帽加进去,就Ok了
4.由于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以还是必须把罩和孔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后,因此,特征在于后应该是罩+孔+帽!
5.上述理由请大家指教,个人认为这是命题者的思路,也是比较标准的答案了,有时候不能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因为不能抵抗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可取的。在实务中,我想我会先还是写罩和孔试试审查员的意见,若二通来了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我再把帽提到独权里,但是,考试就是考试,没有二通三通,必须一步到位,所以肯定是要加帽了.
xwsipi  注册会员 | 2010-11-9 17:42:00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
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
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
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
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
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
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
相近的现有技术。
注意指南的原话,是首先考虑而不是应当,上面两个选择是并列的,也就是说考虑下来如不是技术领域相同的那个,就应当用领域不同的。本题附件3的效果问题最接近,都有罩、孔,都是解决反复循环的过程,但发明加了帽后反复循环效果更加,所以应为附件3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mhhxxf  注册会员 | 2010-11-9 18:00:47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还在纠结这个,可以明确告诉LZ 你和你所里老代理人都要杯具了....立帖为证
大环  新手上路 | 2010-11-9 18:03:10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我写的独权是引流罩,很显然帽应为从属权利。电路控制器应作为方法权利来分案申请。
xingqitlan2005  注册会员 | 2010-11-9 18:08:28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实用新型审查中对现有技术领域和数量的判断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zlfswjdpx/200811/t20081107_424681.html
 关于证据6与本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是否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使用,合议组认为要界定一件产品或者一项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是很困难的,一是因为所要判断的技术主体是否清楚;二是因为采用的分类方法不同,导致其技术领域不同,如应用分类、功能分类、使用分类、专业分类、学科分类、产品分类等等;三是因为一件产品中通常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机电产品不仅涉及机械和电子技术,还可能涉及材料、冷热加工技术等。因此,判断两项技术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不能片面地看,而要全面地分析,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化。
  证据6与本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如果从产品类别看,两者不是同一技术领域;如果从专利分类看,两者也不是同一技术领域,等等。但从功能结构方面看,证据6中的容器卡扣结构与本专利包装罐卡扣结构都涉及盖与容器的接合方式,两者属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由于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到本专利包装罐的盖与罐体接合方式,因而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使用。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进行了分析,并最终认定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5和6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看来,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也可以作为对比文件,看来附件3也可以作为对比文件
wagwa  注册会员 | 2010-11-9 20:38:53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楼主不要悲伤,因为根据历年的通过率来看,往往只有少数人通过。因此,写帽帽独权的少数派也许是最终的通过者;要不然,写帽帽从权的多数派将大幅会拉高卷三的合格分数线。[s:4]
qszl  中级会员 | 2010-11-9 20:41:10

Re:帽为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杯具了

kasonwong wrote:
究竟是罩,还是帽,似乎都有道理,考试的时候,我也纠结了近2个小时才动的笔(再不动笔就来不及了),最后赌的罩!

多么悲壮的专利代理人考试呀,就是一场赌博,独权决定命运,于是乎,我写独权的时候,手发抖,心发跳!旁边的考友叫着要撒尿!

大家都别想太多了,淡定!!!

一切都是浮云~~
顶你一个兄弟,那是相当的纠结啊,毕竟独权项的分数比重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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