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为lz补充一下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理由,是和我们所的老代理人讨论并确定后的结论:
1.今年考试的思路和出题人的意图和06年的考试一样,我们先不说别的,就说题目中专门画了一张帽帽的图,和06年专门把加宽的技术特征也提出来画了一张图的提示是一样的;
2.如果大家觉得上述理由牵强,我再说这个理由:有谁会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检索的要求检索到的附件3,自己不用?那不是活丑啦?
请大家看看《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7章检索的“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一段: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
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附件3是命题人根据这段的规定做出来的命题,第一,假定你是个合格的代理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你才能检索出附件3来;而审查指南中的“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大家不觉得就是本命题的变形么?既然审查指南都认为工业上的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和茶叶搅拌机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作为合格的代理人,当然要使用附件3的工业用搅拌机来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不然附件3检索来何用?
第二,我认为果汁局的人已经很胆小了,直接把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改改,也没有超过很大原则的在命题;加之上段话另外提到的电缆夹子的命题,也是和06年的夹子相对应的命题。只要复习的时候认真看这段,我相信都会确定帽帽是特定技术特征的!
3.附件2仍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在相同技术领域确定,而附件3再用于评价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这在实务中我们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思路完全相同。我们所老代理的经验也是如此,肯定是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然后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罩和孔,而罩和孔被附件3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和附件3相同(交底书里面写的很明确,出了方便清洗不留死角的效果以外,也有充分混合充分粉碎的效果的),因此写罩和孔是没有创造性的,再考虑把帽帽加进去,就Ok了
4.由于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以还是必须把罩和孔写到其特征在于之后,因此,特征在于后应该是罩+孔+帽!
5.上述理由请大家指教,个人认为这是命题者的思路,也是比较标准的答案了,有时候不能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因为不能抵抗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可取的。在实务中,我想我会先还是写罩和孔试试审查员的意见,若二通来了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我再把帽提到独权里,但是,考试就是考试,没有二通三通,必须一步到位,所以肯定是要加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