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参考答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2、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头枕(4)和颈枕(5)上面,或者仅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 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
我的问题是,1和2作为独立的权利要求,1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是6、7、8,而2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是9(关于这点如有争议先不展开讨论),那1和2间不是没有特定技术特征了吗,那又怎么满足单一性的要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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