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指南中关于生物材料的两个疑问

2010-1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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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颖性的
    新指南295页:“(iii)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我的疑问是如果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公开,不是已经丧失新颖性了吗,为什么还可以申请专利呢?

2、关于实用性的
    新指南296页:“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所述产物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获得的导入了基因、载体、重组载体的转化体(包括产生多肽或蛋白质的转化体) 或融合细胞等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用本章第921节的规定。”
      我的疑问是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 实施,那不是没有实用性了吗,为什么还能申请专利呢?

      为什么涉及生物材料的就这么多例外呢 还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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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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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erkaile  注册会员 | 2010-10-8 22:16:50

Re:指南中关于生物材料的两个疑问

当然是你错了。

1、“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公开”这个是必须要满足的,具体为什么在这不详说了。它只所以不影响新颖性,因为判断新颖性是仅判断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这里的生物材料是“专利申请中使用的生物材料”,并不是你要保护的东西。比如你从水稻中扩出一个新基因,你保护的是这个新基因,水稻并不能要求保护。该水稻在申请日前已公开只是表明任何本领域的人都能在申请日前有可能获得该水稻,从而能保证专利的公开充分性。

2、不能重复实施,不等于没有实用性。有些菌株筛选过程是偶然的,如果您发现这上亿个菌中的其中一个菌具有商业价值,你如果想保护这个菌株,就必须保藏,因为别人不一定能重复获得这个菌株。如果您保藏了,这个菌株还是有实用性的,别人如果需要,他可以购买你这个菌株去商业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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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rystal  注册会员 | 2010-10-9 21:27:28

Re:指南中关于生物材料的两个疑问

楼上说得很清楚,小弟真是万分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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