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新颖性的
新指南295页:“(iii)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我的疑问是如果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公开,不是已经丧失新颖性了吗,为什么还可以申请专利呢?
2、关于实用性的
新指南296页:“对于涉及基因、载体、重组载体、转化体、多肽或蛋白质、融合细胞、单克隆抗体等的发明,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所述产物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获得的导入了基因、载体、重组载体的转化体(包括产生多肽或蛋白质的转化体) 或融合细胞等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具体保藏事项适用本章第921节的规定。”
我的疑问是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 实施,那不是没有实用性了吗,为什么还能申请专利呢?
为什么涉及生物材料的就这么多例外呢 还是我理解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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