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段话愣是没有想明白:
\"15.2.2单一性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发现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
要求保护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则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1) 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中是否包含了在国际阶段
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创造。
(2) 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是否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
阶段已表示放弃的发明创造(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
些权利要求加以限制而舍弃的发明创造)。
(3)对于存在上述(1) 或(2) 中的情形,国际单位作出
的发明缺乏单一性的结论是否正确。
审查员如果认定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则应当
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缴纳单
一性恢复费\"

     我的问题是:  是不是如果“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中包含了在国际阶段
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创造”或者“ 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实用新型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表示放弃的发明创造”,而这时国际局又做出了缺乏单一性的结论,且该结论是正确的话,那审查员就发出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 问题是既然国际局的结论是正确的,那还恢复单一性干嘛呢?

      先谢过各位大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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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0 00:45:41

Re: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简单说,如果符合你说的两个前提条把,不交就不给恢复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的主题。
因为主题缺单一性,国际检索未对缺单一性的其他主题进行检索,或者,申请人放弃了其他缺单一性的主题。
这时,申请进入到中国了,仍要求全部的主题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文本。就必须得交恢复费。否则,不认可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主题。
另外,例外的情况就是,你提到时,当国际阶段给出的单一性意见是错误的。即经过审查员审查,认定审查文本的所有主题之间是具有单一性的。这时,就可以应当对所有主题进行审查了。也不需要发单一性恢复费的通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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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5669  注册会员 | 2010-10-20 00:58:14

Re: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问题是既然国际局的结论是正确的,那还恢复单一性干嘛呢?

这个就说了,因为国际局结论正确,申请不具有单一性,
这时如果申请人在如果没有应国际阶段审查员要求,交缺乏单一性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国际阶段就仅对其中一个主题进行了检索和初步审查的,其他不具有单一性的主题是不检的。

这种情况下,依原来的文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导致的结果就是所述文本存在国际阶段未检索或未初审的发明。

如果不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这部分的发明是没有效力的。

通俗的理解,有点像是不给申请人占便宜的出发点吧,本来单一性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有效的防止多个不属于总发明构思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放在一份申请里。不然交一份钱办多份差,占便宜了。因此,我个人理解,即然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自己未按要求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其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已经是失效了,只不过,进入中国阶段后,通过缴纳单一性的“恢复”费才获得恢复。

恢复费交了,不代表不用分案,仅是恢复了其效力,即申请人可以以之为审查文本,做为后续提交分案,或修改等的基础罢了。
qqcrystal  注册会员 | 2010-10-26 21:04:24

Re: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46185669 wrote:
问题是既然国际局的结论是正确的,那还恢复单一性干嘛呢?

这个就说了,因为国际局结论正确,申请不具有单一性,
这时如果申请人在如果没有应国际阶段审查员要求,交缺乏单一性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国际阶段就仅对其中一个主题进行了检索和初步审查的,其他不具有单一性的主题是不检的。

这种情况下,依原来的文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导致的结果就是所述文本存在国际阶段未检索或未初审的发明。

如果不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这部分的发明是没有效力的。

通俗的理解,有点像是不给申请人占便宜的出发点吧,本来单一性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有效的防止多个不属于总发明构思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放在一份申请里。不然交一份钱办多份差,占便宜了。因此,我个人理解,即然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自己未按要求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其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已经是失效了,只不过,进入中国阶段后,通过缴纳单一性的“恢复”费才获得恢复。

恢复费交了,不代表不用分案,仅是恢复了其效力,即申请人可以以之为审查文本,做为后续提交分案,或修改等的基础罢了。

说得很明白,谢谢4618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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