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不是可以1个月后提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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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ongrui88  认证会员 | 2010-11-2 01:45:20

Re:07实务无效部分为什么对比文件3应当不予考虑呢?

试题说明中明确指出了,“随后,请求人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不属于审查指南针中的除外情形-“针对专利权人一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被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所以对比文件3应当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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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enxiang123  注册会员 | 2010-11-2 06:33:12

Re:07实务无效部分为什么对比文件3应当不予考虑呢?

多看下指南和试题解析,上面很清楚了。
zhxj07  新手上路 | 2010-11-5 02:50:33

Re:07实务无效部分为什么对比文件3应当不予考虑呢?

07年国知局条法司的真题解析是这么解释的吗,请楼上的同学或其它知道的同学回答一下,本人万分感谢!
yangzhe816  新手上路 | 2010-11-5 05:27:56

Re:07实务无效部分为什么对比文件3应当不予考虑呢?

07与09年无效请求人补充文件的区别在于题干中一个是请求人主动提交的,一个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补充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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