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谱 wrote: 这里还真有点疑问,你的说法与指南166页第二部分第三章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说法一致,但是按照167页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的说法,我的理解最后还是以新颖性来驳回。 而且实质审查的顺序也是法22-2,3在前。 当初看到这,有点疑问,没太在意,请楼上给解释一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zjt20071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