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的代理人  注册会员 | 2010-9-15 17:36:36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yixiang_sun wrote:
麻烦先简单回答这个问题“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具体什么参考前面),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麻烦举一个反例;

另外对于这样的权利结构:
1、一个装置,包含A,其特征:包含B。
2、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1。
3、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2。
4、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3。   其中:B,A1,A2为特征技术;其他为现有技术。

以上是否只有分案权2和权3一种选择,而分案的理由是123之间无\'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是否恰当;

而如果权利结构这样写:

1、一个装置,其特征:包含B,A为A1。
2、一个装置,其特征:包含B,A为A2。
3、一个装置,其特征:包含B,A为A3。

又怎样了呢,有不同吗?算具备单一性吗?
你的第一种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的装置”,这个装置包含了B呀,这样写的话,B不就是他们共有的特定技术特征吗,不用分案。
还有就是你为什么不写成:
1、一个装置,其特征:包含B,A1。
2、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1用A2替换。
3、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1用A3替换。
这样就清楚了,不存在引用前序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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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9-15 19:10:29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谢谢楼上的回答  但确切的说 我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或说搞清楚问题   不是回避问题;

下面想把问题再还原一下,假设技术交底是这样的:一个装置,主要包括执行部分A,和自控部分B,A和B实现该装置的两个主要技术效果,B的效果相对是创新的,A中包含传统的部分A3,也包括改进的方案A1或A2.

下面是三个问题:
1、如果我想达到以上技术点放在一起申请并授权的目的,权利要求应该怎么写更合适;

2、如果我申请的时候把权利要求写成了这样:
1、一个装置,包含A,其特征:包含B。
2、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1。
3、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2。
4、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3。 其中:B,A1,A2为特征技术;其他为现有技术。
能否直接授权?如果必须分案,理由是什么?

3、如果上一个的答案是‘能’,假如我想达到申请时合案授权时分案的撰写效果,应该怎么写才对,分案的理由怎么说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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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9-15 19:20:29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顺便说一下   我的疑惑的起源是   09年的标准答案将,这样的撰写方式:

1、一个装置,包含A,其特征:包含B。
2、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1。
3、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2。
4、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3。

其中:B,A1,A2为特征技术;其他为现有技术。

归纳为必须分案,才能授权;而我觉得不分也可;

所以才问“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但现在看来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谁能看出问题,到底出在哪?
my43020  注册会员 | 2010-9-17 04:18:01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我想,你的困惑是单一性的同一个发明构思究竟怎么样表达出来。
对于a、b的方案,我认为是一个构思,是解决同一设备的问题,这个可以用单一性当中的对应技术特征来说明。
对于a1、a2这样的替代技术特征,其实是和a技术特征平行的解决方案,因此,不是一个发明构思的,应该分案。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9-17 04:33:56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my43020 wrote:
我想,你的困惑是单一性的同一个发明构思究竟怎么样表达出来。
对于a、b的方案,我认为是一个构思,是解决同一设备的问题,这个可以用单一性当中的对应技术特征来说明。
对于a1、a2这样的替代技术特征,其实是和a技术特征平行的解决方案,因此,不是一个发明构思的,应该分案。

实际承认A和B的关联(对整个方案的完整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又否认A1和A2的关联,是自相矛盾的;A是A1和A2的上位概念,正是B使A1和A2具备单一性,即B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kkrt  注册会员 | 2010-9-17 18:13:11

Re: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

yixiang_sun wrote:
顺便说一下   我的疑惑的起源是   09年的标准答案将,这样的撰写方式:

1、一个装置,包含A,其特征:包含B。
2、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1。
3、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2。
4、如1所述装置,其特征:A为A3。

其中:B,A1,A2为特征技术;其他为现有技术。

归纳为必须分案,才能授权;而我觉得不分也可;

所以才问“从权引用的是主权的前序部分,是否只有通过分案才能授权?”,但现在看来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谁能看出问题,到底出在哪?
真题还没研究过,如果归纳成如上,有单一性没理由分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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