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以化学专业方面的居多:
1.一种XXXXX,特征在于A;
2.如权利1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C;
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D;
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E;
以此类推,有时一个权力要求书里,会从出现两个并列权力要求的从属权力都这样引用,请问这样的写法对吗?

而实施细则23条明文:“。。。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两者难道没有矛盾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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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16 02:03:01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存在的必然有原因的,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对的。
LZ说的这个情况在涉外的案子中较多出现,由于国外进入中国后在递交申请时一般不会对其进行修改,而审查过程中一般是在实质审查时才可能提出相关意见,公开出来就很正常了。关于引用的问题,涉外案多接触下会对这个以及更多更深的问题有所了解。

看到楼下的回复,这里补充下:(这里就白话了哈,更容易理解)
择一是对于某个多项的从权而言,可以理解为若要引用多个,必定是择一,即不能用“和”。
多项引用多项是对于两个多项的从权而言,即这两个从权都属于上面的“多项”。
这两个是不同的问题,楼下有人混淆。
另外,多项引用多项还有一个不容易发现的“间接引用”问题,即前一个“多项”可能只是单项(仅引用了一个权力要求),但这个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是多项。
回到LZ的问题,审查指南是规定不能多项引用多项的,参考书上(没注意到过LZ这个例子)的是为了让您学到东西,需要了解其目的是什么,不必去找茬。

同意良心代理的观点,做参考的话建议看公告以后的文本,个人建议公告以后的与公开以后的对比参考,如果能有中间文件更好(国外的也可以查到一些)。

另外,公开的(包括参考书之类的)也不要拿异样的眼光看待,有些问题不一定是撰写者或者代理人失职,也有许多情况是“故意”的,实务技巧问题。存在的肯定是有原因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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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09-6-16 05:35:43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谢谢yongyuanxinshou的回答
补充一点,其实在一些国内的实物参考书上也出现过类似的撰写方式,比如吴观乐的《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277页:
。。。。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
8.如权利要求1-7任何所述的组合物。。。。。。

既然在实际中为了方便表述,这样的撰写方式普遍存在,那么细则23条关于多项择一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反复引用的限定有何意义?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个的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
细则23这部分内容是根据什么来限定的,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继续请教,望有识之士解答。
orgachem  注册会员 | 2009-6-16 17:02:02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yixiang_sun wrote:
谢谢yongyuanxinshou的回答
补充一点,其实在一些国内的实物参考书上也出现过类似的撰写方式,比如吴观乐的《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版)277页:
。。。。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
8.如权利要求1-7任何所述的组合物。。。。。。

既然在实际中为了方便表述,这样的撰写方式普遍存在,那么细则23条关于多项择一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反复引用的限定有何意义?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个的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
细则23这部分内容是根据什么来限定的,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继续请教,望有识之士解答。
如果前面没有出现过多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出现了“多项引多项”的问题,一般也都是到实审时才提出来。
jerrydai721  注册会员 | 2009-6-16 18:22:10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yixiang_sun wrote:
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以化学专业方面的居多:
1.一种XXXXX,特征在于A;
2.如权利1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C;
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D;
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E;
以此类推,有时一个权力要求书里,会从出现两个并列权力要求的从属权力都这样引用,请问这样的写法对吗?

而实施细则23条明文:“。。。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两者难道没有矛盾吗?请指教!

这样可以的呀 引用在前的  一引多时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注意和跟或的区别   并且不是多引多
lianxiangyun  注册会员 | 2009-6-16 18:37:06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刚问了高人,说“或”和“上述任一”表示择一性,不是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
seinaphone  中级会员 | 2009-6-16 19:07:15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一切以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为准,公开或公告的写法并不一定都是恰当或正确的,要学会判断。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6-16 20:09:48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lianxiangyun wrote:
刚问了高人,说“或”和“上述任一”表示择一性,不是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

你说的高人和审查指南相比,哪个更高呢?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09-6-16 20:28:36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lianxiang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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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问了高人,说“或”和“上述任一”表示择一性,不是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

反驳:引用多项从来都是以“或”和“上述任一”表示择一方式来引用的,细则23的意思是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就是说前面例子中的5不能作为8的基础。应该是这么理解吧。

已经说过不单是公布的文件上这么写,连一些权威的参考书上也这么写。

问题总要处理的,到了实审,也得解决问题啊,审查员最终会认同吗?

很想听听,钟馗兄的意见!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09-6-16 20:41:54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回答jerrydai721 :

如下例:
1.一种XXXXX,特征在于A;
2.如权利1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xxx,其特征在于C;
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D;
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E;

4引1.2.3的是时候:写成“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个所述的XXXX。。”和“4.如前述1或2或3利要求中所述的XXXX。。。”,两者意思上有区别吗? 3是多项吧,4是多项吧,4引3不是多引多吗?  “和“出现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是明显的错误,这里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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